应急管理部通报四类安全生产高风险项目企业
■ 中国工业报 邹 洁 临近年底,各地区生产经营活动集中,极易出现赶工期、抢进度和突击生产、超负荷运转等问题,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针对这种情况,为加强年底安全风险防范,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和风险防控重点,应急管理部根据典型事故特点和事故企业存在的突出共性问题,日前通报了四类生产安全高风险项目企业。 应急管理部要求,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在监管检查中要重点关注四类安全生产高风险项目企业。 一是屡次受到各类行政处罚的企业。今年以来煤矿11起较大以上事故中,所有事故企业均存在屡次违法违规问题,并多次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部分企业在监管部门多次执法、督办的情况下敷衍整改,甚至弄虚作假。近期山西朔州 “11·11”透水事故企业,于2017年曾因原煤露天堆放被环保部门罚款8万元。浙江温岭 “6·13”重大事故企业先后于2016、2017、2018年因违法行为11次受到交通部门行政处罚,但均未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最终酿成事故。 二是违法发包、层层转包的生产和施工项目。近三年建筑业7起重大事故中,有6起都涉及到违法发包、转包问题,此外近年来一些工贸企业技改项目也存在违法发包问题,中介机构在为相关企业提供服务过程中也存在转包现象。福建泉州“3·7”欣佳酒店坍塌事故企业、2019年河北衡水 “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坠落重大事故施工单位、2019年云南临沧高速公路安石隧道 “11·26”涌水突泥事故勘察单位,均存在违法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人员、以包代管等问题。 三是新成立小微企业或新建成投产的项目企业。新成立或新建成投产项目企业在人员队伍、设备设施、生产运营等方面需要磨合,小微企业和新项目往往不易受到监管部门关注,一旦管理松懈、疏于监管,极易发生事故。近期河北石家庄 “11·12”火灾事故企业、广东中山 “11·13”火灾事故企业,均成立于2017年,前者为个体工商户、后者为个人独资小微企业。 四是实际负责人与名义负责人不一致的项目企业。一些企业在主要负责人上弄虚作假、逃避监管, “偷梁换柱”,人为造成了安全管理上的漏洞,导致主体责任难以落实。2019年江苏响水 “3·21”事故企业,其实际控制人因曾犯罪判刑不具备担任主要负责人法定资质,让硝化车间主任挂名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2019年河北衡水 “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坠落重大事故施工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系挂靠人员,实际不在现场执业。 应急管理部强调,要充分认识当前严峻复杂的安全生产形势,深刻分析和吸取近期事故教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3年行动,突出重点地区和行业领域监管检查,狠抓各项责任措施落实。要强化检查执法,对屡次受到各类行政处罚的企业重点监管,重拳 “打非治违”,精准科学监管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要加强生产施工项目安全监管,重点检查违法发包、层层转包等问题,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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