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 视点 北京市农机国四标准12月1日起执行
农机国四升级涉及众多整机、发动机企业,是行业目前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近日,北京市农机国四标准又有了新动态。 11月15日,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发布 《关于农机购置补贴柴油农业机械实施国四排放标准的工作提示》,明确提出 “2021年12月1日 (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 (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并提示各区 (单位)农机主管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按要求做好 “国四”产品的投档工作,购机者按要求进行补贴机具的购买及申报。 早在2020年12月,国家生态环境部就正式批准发布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 (发布稿)》。该标准指出: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 (含560kW)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本标准要求。此标准适用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 (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 2021年4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北京市提前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通告》,明确将提前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第三、四阶段)》 (GB20891-2014)及其 《修改单》中第四阶段的相关要求 (以下简称 《非道路机械第四阶段标准》)。即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市生产、销售的560kW以下 (含560kW)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须满足 《非道路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其中,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是指 《非道路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规定的非道路用柴油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和在道路上用于载人(货)的车辆装用的第二台柴油机。 同时笔者了解到,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生产企业应确保实际生产的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达到 《非道路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做好环保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自查工作。在本市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应确保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符合 《非道路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 在机械销售前,装用额定净功率37kW及以上柴油机的机械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将卫星导航精准定位系统或车载终端系统与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联网。 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和销售企业配合用户做好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工作。 (郭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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