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工业报记者 郭 宇
我国工业基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发展一直是全国人大代表、大连华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设计师、九三学社大连市委副主委孙元华十分关注的。
作为来自国内知名大型装备制造企业——大连重工的一名大型装备智能化研发人员,孙元华对我国大型装备智能化未来的发展一直在深入思考。她说,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坚决走好自主创新路的前进方向,这些部署进一步提升了科技创新的战略地位,既有战略支点,更有政策保证,让她和同事们备受鼓舞。同时也是对她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 “关于加快工业设计软件自主创新研发”建议的极大鼓励。
近段时间,她结合所在行业实际及专业技术背景,准备好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关于缩短 ‘一案双申’专利授权周期”的代表建议,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缩短 “一案双申”案件中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以保护企业在实际市场行为中的权益。
孙元华认为,授权专利是提升装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授权专利可以帮助企业拓展市场,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从而有效获取利润来弥补研发投入,以使企业能够可持续发展。然而,近年来由于 “一案双申”而导致大量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延长,为企业的生产、销售、投标等市场行为带来极大的不利影响。
2016年至今,已公开的发明专利申请由于“一案双申”而未审结的案件量共计83万余件;其中,自申请日起5年以上仍未审结的发明申请近40万件;这其中,申请人为企业的未审结发明申请超过30万件。这类案件通常由于在申请时标记了 “一案双申”,在发明申请公开后没有及时分派给审查员进行实质审查。
虽然 “一案双申”中的实用新型申请获权早,但其法律效力不及发明专利,在企业的实际生产、销售、投标等市场行为中的影响力也远远比不上发明专利。并且,很多 “一案双申”案件中的发明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局限于其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保护的结构类方案,更多的还包括其结构的使用方法、制造方法等方法类技术方案。这些方法类方案由于发明审查周期的延长,不能及时获得有效的保护。而企业在销售和投标等市场行为中,产品往往与其使用方法构成产品包。实用新型专利对这类含有方法的产品包显然不能给予有效保护,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针对以上问题,对专利审查过程中的 “一案双申”发明授权,孙元华提出如下建议:
1.对于自申请日起满3年的 “一案双申”发明申请,建议直接进入实质审查,避免该类发明申请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状态,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对于 “一案双申”发明申请,增加 “加快审查”制度。申请人对 “一案双申”发明申请提供市场行为相关证据,可以请求加快审查,以保证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有利地位。
3.对于包含方法类权利要求的 “一案双申”发明申请,建议按照普通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以保证方法类权项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同时,孙元华还与市九三社员、东北财经大学教授李宇协同调研,将提出 “建议发挥期货市场在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中的积极作用 助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相关建议,助力实体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小型企业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