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工程院院士 国家智能网联汽车创新中心首席科学家 李克强
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受到技术与法规的双轮驱动,与传统汽车相比具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技术交叉、跨界融合;二是具有很强的本地属性和社会属性,尤其社会属性更加突出。最终要实现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和服务的一体化,就需要构建车路云融合的智能网联汽车中国方案,以推动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法规监管创新,解决产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率先明确技术路线和方案是基础
随着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蓬勃发展,我国顶层规划及产业政策日趋完善,更加强调汽车安全管理、技术研发、示范应用协同,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与新能源、智能交通、智慧城市等的融合发展。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除了技术推动外,也离不开法治环境和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构建智能网联汽车的中国方案,要突破“车路云网图”融合过程中的共性基础技术。目前,在 “车”领域,企业正在积极加快关键技术与零部件研发产业化,包括电子电气架构、国产芯片、系统与功能软件、智能网联功能的加速规模应用等;在 “路”领域,正持续加快智能化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车路协同场景应用;在 “云”领域,各地方也在加大云控平台建设,推进网联应用和安全实践。但目前在建的数据平台多为1.0版,建议借鉴北京、上海、长沙等城市方案,打通底层数据支撑产业发展,实现安全治理与服务的一体化;在 “网”领域,持续开展C-V2X技术研发、测试验证与应用示范;在 “图”领域,积极应对地图领域发展挑战,推动高精度地图加速商业化应用。未来,分层解耦的基础地图、高精度动态地图的基础平台建设是重点解决的内容。
产业发展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
在研发生产方面,智能网联汽车尚存在产品管理和身份认定的问题。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成熟,丰田e-palette、通用CruiseOrigin等新型车辆已经取消方向盘、踏板。未来,类似的车辆创新设计会持续增加,这类新型车辆在严格定义上并不属于汽车,还需要解决其身份路权与产品管理等方面问题。
在交通监管方面,智能网联汽车存在上路通行权限和合法性问题。现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主体,对于自动驾驶系统的上路通行、违章处罚、事故认定、商业保险等相关法律法规均处于空白状态。需要系统性研究和突破,以实现智能网联汽车的合法上路通行。目前,德国、日本等国家已经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的修订,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加快法律制修订的步伐。
在商业运营方面,智能网联汽车尚存在商业化运营支撑和运营资质问题。L4级智能网联汽车将率先在B端市场投入使用,但当前受到《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出租车、网约车等相关管理规定的限制,智能网联汽车无法获得商业化营运资质。北京、广州等地方已开展试点示范,但尚不具备大规模复制推广的条件。
在数据安全方面,智能网联汽车还存在信息安全、数据治理等问题。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地理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保护、数据出境等问题,是产业发展面临的新挑战。数据作为未来的战略资源,既要做好数据安全保护,同时也要鼓励对数据的合规应用,发挥我国市场规模优势带来的数据规模优势,以数据驱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产品迭代。
持续加强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监管
目前,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监管顶层设计基本形成,需要逐步明确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监管的发展方向。一是强化产品上市前的安全管理;二是利用测试示范、试点、沙盒监管等创新方式、探索安全管理的机制;三是推动中国方案智能网联汽车理念落地,加快建设云控基础平台、信息安全基础平台、高精动态地图基础平台等新型基础设施,从技术方案层面支撑管理和服务一体化需求。智能网联汽车中国方案是具有车路云一体化的系统架构,以及分层解耦、跨域共用的技术特征,以五大基础平台为载体,实现车路云一体化的智能网联汽车系统。
具体措施建议是依托五大基础平台,实现国家安全监管、数据治理与产业服务应用的综合实现。一是推动信息安全基础平台建设,服务国家智能网联汽车信息安全监管体系搭建;二是依托高精动态地图基础平台,探索地理信息安全防护与高精动态地图合规应用之间的平衡;三是加速城市级云控基础平台建设,以车路云融合示范,形成安全监管与服务协同的最佳实践案例;四是加速智能终端基础平台、计算基础平台产业化,提升车辆安全防护能力,支撑车路云融合发展。
(来源:《新能源汽车行业蓝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