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玻璃门”“旋转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8月施行
编者按 2024年8月1日起,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将正式施行,这将对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中国工业报记者 曹雅丽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今年的 《政府工作报告》把出台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法规列为国务院的重点工作,纳入了2024年的国务院立法计划。 近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公开发布,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出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总监许新建表示,《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相信随着《条例》的全面落实和深入实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度基础将更加坚实,惠及各类经营主体的政策措施将更加公平,我国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入崭新阶段 《条例》的出台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也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中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于8年前,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起草涉及经营主体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8年来,这项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更好结合,推动国内市场高效畅通,发挥了重要作用。”许新建介绍。 许新建表示,202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 《反垄断法》)明确国家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此前8年时间的基础上,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草案。《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一方面致力于回应经营主体的关切,从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要素的自由流动、生产经营成本和生产经营行为四个方面,一共确定了19项政策措施中不得包含的内容。另一方面致力于解决公平审查制度刚性约束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制度的实施机制,强化监督保障措施,推动制度落实落地,更大力度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条例》的出台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也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许新建表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彭新民进一步表示,我国 《反垄断法》对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这次公布的 《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填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空白,标志着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以 《反垄断法》为核心、内容比较完备、制度比较健全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关于 《条例》在整个反垄断法律体系中的特殊作用,主要是预防政府部门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围绕 ‘预防’两个字,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预防的效果,《条例》作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彭新民表示。 一是坚持应纳尽纳、应审尽审。《条例》将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所有政策措施,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都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这体现了政府部门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方面的一种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和带头自觉合规。 二是坚持精准定位、源头控制。《条例》将公平竞争审查定位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的起草环节,可以把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地方性法规纳入审查范围。同时规定,除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例外情形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没有经过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公平竞争审查不符合 《条例》规定的,一律不得出台,增强了制度的刚性约束。 三是坚持动真格、见真章。《条例》有针对性设置了监督处理措施和考核评价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可监督、可检查、可问责。监督措施包括抽查、投诉的处理、督查等,处理措施包括约谈、处分等,尤其是特别规定,“国务院定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举报处理情况等开展督查”,促使各地更加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力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权威性和刚性约束。 “下一步,我们将加快制修订配套的规章制度,保障 《条例》有效落实落地,助力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彭新民说。 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则 《条例》的出台打破了 “准入不准营” “玻璃门” “旋转门”等不公平现象。 《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法规,重点解决什么问题?主要内容是什么? 对此,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表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自2016年建立实施以来,对规范行政权力、保障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一些地方和领域,未按照要求开展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造成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补贴等方面对经营者尤其是民营企业进行歧视差别对待,地方保护、区域封锁和行业壁垒等情形仍然存在,‘准入不准营’‘玻璃门’‘旋转门’等现象尚未消除。”郭启文介绍。 郭启文指出,针对这些问题,司法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针对公平竞争审查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从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则的角度起草了 《条例》。 《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规定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和范围;规定有关方面的职责;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明确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监督保障。 许新建表示,《条例》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了一次全面升级。包括审查范围更加全面。之前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 “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这次《条例》在前期基础上进一步扩充了审查的范围,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起草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时也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审查机制更加健全。《条例》明确了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职责做了规定,确立权责明晰的审查工作机制。”许新建表示,在之前由起草单位进行自我审查的基础上,这次《条例》建立了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会同审查工作机制,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为各地结合实际进行创新预留了空间,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审查标准更加优化。许新建表示,《条例》坚持了问题导向,进一步优化了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四类审查标准,使之更具针对性和指引性,并严格限定了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这样就加强了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等其他政策的统筹和协调。 此外,监督保障更加有力。许新建表示, 《条例》专章规定了监督保障措施,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监督保障,不仅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制度、举报处理制度、督查制度,还规定了约谈等处置措施和违反 《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形成了全方位的监督保障工作机制,显著提高了制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确保制度能够落地见效。 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条例》从四个方面明确了19项政策措施不得包含的内容,建立了涵盖经营主体生命全周期、经营全链条的审查标准体系。 记者了解到,现在不同地方落实公平竞争制度的进度还不平衡。目前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对外地企业、民营企业、不同规模企业实施不公平待遇等问题,市场竞争中还有一些隐性壁垒。《条例》将如何保障各类经营主体的公平竞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司长周智高表示,我国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措施,为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因此,《条例》从四个方面明确了19项政策措施不得包含的内容,建立了涵盖经营主体生命全周期、经营全链条的审查标准体系。 周智高表示,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要保障机会平等。《条例》规定,有关的政策措施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不得设置一些不合理的或者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也不能通过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限定交易等方式妨碍市场的公平准入。 在商品要素的流动方面,要保障进出自由。《条例》明确,不得限制外地或者进口的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也不得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或者商品要素的流出;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能对外地或者进口的商品要素、外地经营者在价格收费、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比如,如果发现有个别地方为了本地经济发展,对本地企业迁出设置了一些障碍,妨碍企业自主迁移,这就违反 《条例》的规定。 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要保障竞争公平。 《条例》要求,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实施选择性、差异化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也不得在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目的就是防止有的经营者凭借某些特殊政策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方面,要保障经营自主。《条例》要求,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也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价格水平,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要切实维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下一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按照 《条例》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有关审查标准、明确行为规则、划清红线底线,不断增强 《条例》的指引性和可操作性,推动制度的严格实施,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周智高强调。 多项有力措施推动 《条例》落实落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结合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重点领域的审查标准,加快形成配套规则体系,保障 《条例》的贯彻实施。 对于如何开展清理工作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许新建表示, 《条例》对审查制度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推动 《条例》落实落细。 要加强宣传培训。市场监管总局将通过组织开展专题培训、主题宣传、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强 《条例》的培训解读,一方面要尽快提升市场监管系统公平竞争审查业务能力,市场监管部门学习贯彻落实 《条例》要做到高一层、先一步。另一方面也要推动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准确理解 《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切实增强各级行政机关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把握,提高贯彻落实 《条例》的积极性。 要健全配套的规则。目前, 《条例》一些规定还比较原则,要落实落地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因此, 《条例》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制定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正在进一步开展深入调查研究,抓紧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同时,结合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重点领域的审查标准,因为涉及的领域比较多,而且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还要完善会同审查工作机制,加快形成配套规则体系,保障 《条例》的贯彻实施。 要强化监督检查。《条例》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督查等工作机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抓紧制定相关工作规则,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政策措施抽查工作,畅通举报渠道,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不但如此,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还要定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开展督查,对贯彻落实不力、出台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单位,将通过提醒敦促、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坚决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 此外,要注重统筹协同。 《条例》的一大特点是,不仅对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了工作要求,而且对各地区、各部门也提出了工作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充分发挥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的作用,加强信息共享和横向协同,更大凝聚公平竞争治理合力。同时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督促,持续跟进各地落实情况,及时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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