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赋能司法公正的实现机制

中国工业报 2025年06月16日

  ■  刘 卓

  人工智能(AI)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价值。它能够以技术理性的方式赋能司法公正。这种赋能方式为克服“有限理性”困境提供了新的路径。建立起AI工具介入的司法裁判机制有助于优化服务社会治理、全方位辅助公正司法、高效保障廉洁司法,从而创造更高水平的司法公正。

  要建立AI工具介入的多元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机制。AI系统凭借其客观中立的技术特性,可提供法律咨询、社会治理风险预判、诉讼预期评估和决策辅助等功能。如同律师、退休法官、社会贤达因其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或者权威与信用会被更多地邀请参与调解一样,AI工具天然所具有的公正性、客观性,为其介入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尽管目前我们还不能完全依赖AI系统开展这些工作,但引入这一系统却可以显著提升法律意见、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当事人的信任感,提高风险评估的准确性。为此,我们要建立AI工具介入的多元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机制,加大对AI法律咨询和预判系统开发的投入和宣传,并广泛推广运用,建立“AI+矛盾化解和社会治理”的机制,让AI成为调解纠纷的重要武器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

  要完善AI工具介入的全流程办案辅助机制。虽然现阶段AI并不能替代法官决定案件如何裁决,但却可以充分发挥辅助作用。在证据上,AI系统可以发挥证据指引和审查作用;在法律适用上,AI系统可以推送法律法规和案由;在裁判文书制作上,AI系统可以生成初步的裁判文书并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司法大数据,智能文书辅助系统使基层法院裁判文书制作效率提升37%,要件事实归纳准确率达91.6%。AI系统的这些功能,不仅有助于提升裁判效率,还有利于在实体上实现司法公正。它以技术理性辅助法官裁判,甚至提供一种客观的参考意见。这些功能有助于法官实现公正裁判。然而,要推动AI在这些领域的运用,就势必要解决一些审判机关和工作人员认识不深入、投入不充分、应用中梗阻等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加强AI辅助司法事务性工作的机制,但该机制没有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给予充分地关注和处理。因此,我国需坚持问题导向,完善AI工具介入的办案全流程辅助机制,着力化解上述问题。

  要建立AI工具介入的强制类案检索、参考和说理机制。证明裁判是否公正,同案能否同判也是证明法官判决公正与否的重要依据。因此,建立AI工具介入的强制类案检索、参考和说理机制势在必行。AI可帮助法官实现类案的快速检索、整理和归纳,并迅速形成类案检索报告,为实现同案同判奠定了技术基础。法官作出判决前,应当利用AI工具检索相关案例并生成检索报告,但缺乏类案的新型案件除外。对于当事人(被告人)及其委托律师(辩护人)提供类案的,法官应当制作案例检索报告并将律师提供的案例附录其中。在制作判决书的过程中,如果判决结果和案例检索报告定性不一致,法官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强制案例检索报告应当随判决书一并下发给案件当事人或被告人及其委托律师或辩护人。只有这样,法院判决才能更加让人信服,更加容易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同。

  要建立AI辅助的裁判偏离度预警和终本案件核查机制。司法裁判监管同样事关公平正义。在案件裁判管理中,对于存在问题的案件,法院可以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自主纠正冤假错案,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面对海量的案件,哪些案件需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及其究竟存在什么问题是摆在司法监管者面前的艰巨任务。AI工具具有高效、便捷、准确等特点,将AI工具利用在寻找冤假错案及其存在的问题上,将极大地节省时间和精力,解决案管部门力有不逮的问题。如同案件管理,终本案件核查亦需要AI工具的介入。案件终本不利于裁判结果的兑现,一旦出现错误,将对司法公正产生致命的破坏作用。客观上,一些案件的终本存在偏差。AI工具介入案件终本的核查,有助于快捷地查找出此类案件的偏差,甚至从中寻找出遗漏的被执行人及其财物线索的蛛丝马迹,对于纠正终本案件的偏差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应当建立使用AI工具介入的裁判偏离度预警终本案件核查机制,从制度上杜绝一些法院存在的人力投入不足等问题,利用AI工具检测案件裁判的流程和结果,一旦裁判引发预警,就可以人工介入。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上报本级法院院长,由院长提交审委会决定是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要建立AI工具介入的不规范司法行为自动巡查和廉洁司法风险防控的纠偏和预防机制。不规范司法行为严重影响法官的形象,破坏司法公正的外观和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信赖。廉洁风险的预防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能起到防患于未然的警示作用,有助于实质公正的实现。然而,AI工具的介入却可能引发新的阻力——司法人员对于AI工具监督和预防功能的忌惮、回避甚至抵制,这些都需要我们运用制度加以克服和化解。我国应当建立AI工具介入的不规范司法行为自动巡查和廉洁司法风险防控的纠偏和预防机制。一旦AI系统出现预警信息,纪检监察机关就应当人工核对,确有不规范司法行为和存在廉洁风险的,要介入采取措施,视情形给予纪律处分等。

  (作者单位:韶关学院政法学院)

  【基金项目】2024年度韶关市社科规划立项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三进问题研究——以韶关为例”(编号:W2024005)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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