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禹海霞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在科技领域,就是要进一步健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打通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科技堵点卡点,让创新性资源和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的健全和完善对于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意义重大。
其一,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对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具有关键技术支撑力作用。新质生产力和传统生产力的重要区别是创新驱动,具有更高的技术含金量。关键核心技术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的基础性、耦合性、内聚性技术,具有高投入、长周期、战略性、垄断性等突出特点,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根本技术支撑。目前,中国在关键领域的技术还存在受制于人的情况,高端芯片、半导体材料、工业软件系统等战略性产业还存在“短板”和“弱项”。要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更富韧性、更有效率、更可持续,必须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用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推出更多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原创性、颠覆性、引领性技术成果。
其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对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拥有稳定创新驱动力作用。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是革命性的,它能够培养出更具适应性、创造性的新型劳动者,孕育出更智能、更高效、更低碳、更安全的新型生产工具,延伸出信息、数据等新的劳动对象,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引发整个社会现代化转型和变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以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突破点,整体提升科技创新要素配置效率和科技创新体系运行能力,催发全域科技创新和链式变革,推动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优化重组,创新链、产业链和资本链紧密融合,政府、市场和社会有效联动,赋予新质生产力发展澎湃动能。
其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对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具有核心竞争力作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如火如荼进行,重构全球创新版图、重塑产业链分工格局、再造国与国之间战略博弈态势。当前,逆全球化、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思潮暗流涌动,“科技铁幕”“小院高墙”等行径严重阻碍了全球科技要素流动,对中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抓住关键领域科技创新“牛鼻子”,集成制度优势、市场优势和人才优势,构建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科技创新体系,能够破解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抢占科技竞争和未来发展制高点,在若干重要领域形成竞争优势、赢得战略主动。
《决定》提出:“健全新型举国体制,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当前,中国迎来了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同发展方式转变的历史性交汇期,应积极探索如何发挥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的动员、组织和协调优势,充分“聚能”“扩能”“释能”“赋能”,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科技优势。
第一,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的最本质特征和最显著优势,也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高效运行的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因此我国要健全党中央对科技工作统一领导的体制,强化战略规划、政策措施、重大任务、科研力量、资源平台等方面的统筹,推进科技创新全链条部署、全领域布局;要完善科技发展规划体系,强化基础研究领域、交叉前沿领域、重点领域前瞻性、引领性布局;要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形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行动合力。
第二,要推动市场和政府协同发力。我国要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以市场更加有效带动政府更加有为,以政府更加有为促进市场更加有效。要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提高科技创新成果面向重大场景的转化效能,加速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和规模化;要突出企业在科技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独立或与高校、科研机构等联合开展重大科技攻关;要推动政府职能优化和角色转化,提高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决策执行效率,发挥政府在创新性资源配置中的引导和监督、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和协调、政策保障体系构建和实施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要优化国家科技力量布局。我国要培育壮大以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高端装备、绿色环保等为代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超前布局类脑智能、基因技术、生物育种等为代表的前沿性未来产业,运用云计算、区块链等数智技术和碳捕捉、生物降解塑料等绿色技术改造升级传统产业;要牵住数字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牛鼻子”,拓展数字技术应用场域和实践空间,促进数字技术和制造技术、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打造新质生产力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开辟新质生产力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培育新质生产力发展新引擎、新优势。
(作者单位: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微博问政与党的执政方式创新研究”(编号:2013XDJ020)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