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发数据要素新动能 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

中国工业报 2026年04月27日

  ■  李浩东 马静

  作为数字经济时代最活跃的“源头活水”,数据已经成为继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之后的第五大生产要素。它是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引擎,更是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变量。面对数据要素引发的时代巨变,我们必须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深刻把握全球数据要素发展的最新动态,立足中国特色数据基础制度的生动实践,乘“数”而上,全面激活数据要素潜能,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新动能。

  百舸争流,数据成为大国博弈与规则重构的新高地

  在全球视野下,数据要素已不再仅仅是技术概念,更是国家核心战略资源。当前的国际动态呈现出三大鲜明特征。

  一是战略竞争白热化。随着以大语言模型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爆炸式发展,高质量、大规模的数据语料成为决定人工智能“智商”的因素。当前,世界主要发达经济体均将数据要素视为科技竞逐的底座。美国依托技术优势,推动数据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试图巩固其数字霸权;欧盟则通过《数据法案》《人工智能法案》等密集立法,试图以规则优势构建数字主权“护城河”。

  二是规则重塑加速化。跨境数据流动成为国际经贸新焦点。数据只有在流动中才能产生巨大价值,但流动必然伴随安全风险。近年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国际高标准经贸协定,均将跨境数据流动、数据本地化存储作为核心议题。全球数字治理体系正处于“大发展、大分化、大重组”的窗口期,针对数据产权保护、隐私规制、数字税收的国际博弈日趋激烈。

  三是技术演进前沿化,隐私计算与区块链重塑数据流通生态。为了破解数据“不可见即可得”的难题,全球正加速布局隐私计算、联邦学习等前沿技术。这些技术正逐渐从实验室走向产业化,为实现数据的“可用不可见、可控可计量”提供了硬核技术支撑,推动数据流通从“粗放共享”向“可信流通”迈进。

  破题深入,中国特色数据要素市场建设走在前列

  与西方国家由市场自发演进或侧重防御性监管不同,我国在数据要素领域走出了一条“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良性互动的中国特色之路。近年来,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成效显著,呈现出蓬勃生机。

  首先,制度四梁八柱基本确立,引领全球制度创新。2022年底,“数据二十条”重磅出台,创造性地提出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这一国内首创的数据产权制度安排,巧妙搁置了复杂的所有权争议,直击数据流通的痛点。随后,国家数据局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数据要素管理迈入统筹推进的新阶段。从国家到地方,上下联动的数据治理体制机制日益完善。

  其次,“数据要素×”行动如火如荼,深度赋能实体经济。围绕发挥数据要素的乘数效应,我国发布了《“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在智能制造领域,数据打通了供应链上下游,实现了柔性生产与降本增效;在智慧农业领域,气象、土壤、市场数据的融合让“靠天吃饭”变为“靠数增收”;在医疗、交通、金融等千行百业,沉睡的数据正在被唤醒,催生出大量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

  再次,市场体系建设稳步推进,生态活力持续迸发。当前,全国各地已设立数十家数据交易机构,多层次的数据交易市场体系初步形成。数据资产“入表”正式实施,让数据从无形的资产变成了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实实在在的财富,极大地激发了企业参与数据要素市场的内生动力。与此同时,数据商、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新物种”加速涌现,繁荣了数字经济的“热带雨林”。

  锐意进取,在统筹发展和安全中谱写数字新篇

  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是一项前无古人的系统工程,既不能因噎废食,也不能盲目狂奔。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必须保持战略定力,以更坚定的决心、更有力的举措,打通数据流通使用的“大动脉”。

  第一,深化制度供给,让数据“供得出、流得动”。要加快出台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配套政策,将“三权”分置的蓝图转化为可落地的操作指引;探索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打破“数据孤岛”和“部门壁垒”,让具有极高公共价值的数据资源率先流向市场;完善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让数据创造者、加工者、流通者都能公平分享数字红利。

  第二,培育核心技术,夯实数据流通的“软硬基础设施”。必须将科技创新作为破局的关键,大力推进国家级数据交易流通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安全可信的数据空间;加大对隐私计算、区块链、算力网络等前沿技术的研发投入,用技术规则辅助制度规则,彻底解决企业“不敢共享、不愿共享”的后顾之忧。

  第三,守牢安全底线,构建敏捷包容的治理体系。发展与安全是一体之两翼。要严格落实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建立健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带来的新挑战,探索实施“穿透式监管”与“沙盒监管”,既为新技术留出充足的试错发展空间,又坚决守住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红线。只有“管得住”,才能更放心地“放得开”。

  第四,扩大高水平开放,提升全球数据治理的话语权。中国不能仅仅是国际数据规则的被动接受者,更应成为积极建设者。我们要主动对标CPTPP、DEPA等高标准经贸规则,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开展跨境数据流通的先行先试;依托共建“一带一路”,推动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积极输出数据治理的“中国方案”,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

  (李浩东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马静单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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