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加快完善汽车企业和产品准入制度
稿件来源:本报讯
根据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建立统一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管理制度一直是我国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改革方向。自工业和信息化部 (以下简称工信部)于2008年成立以来,建立统一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管理制度的进程明显加快。8月30日,工信部在其官网上发布了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 《规则》),即日起至2011年9月20日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则》拟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业内专家认为, 《规则》是对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细化,也是工信部履行汽车行业管理职能的体现,但是《规则》出台对于乘用车市场来说并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工信部行使汽车行业管理职能的工作进一步细化 按照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信部一直积极、认真履行着管理汽车行业的职能。本次 《规则》的发布,更是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截至目前,工信部已发布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09年1月5日发布征求意见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和 《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2010年5月18日发布征求意见稿)。摩托车准入方面,2009年3月25日,工信部发布了 《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产业 [2009]115号);2010年1月14日,为实施电动摩托车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电动摩托车生产,工信部决定对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准入管理,并发布文件。 在此次发布的 《规则》中,详细规定了乘用车生产企业、乘用车产品的准入条件和申请准入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及在 《规则》发布前已获得准入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当企业基本情况或能力条件发生变化,向工信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交的具体材料。 乘用车产品定义及准入条件 工信部按照乘用车产品类别,对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规则》明确了乘用车产品按照产品类别分为轿车类、其它乘用车类产品,其中其它乘用车类产品包括多用途乘用车、短头乘用车、越野乘用车等品种。 《规则》对乘用车产品准入做了以下规定:乘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乘用车产品经工信部指定的检测机构 (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乘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根据 《规则》需申请乘用车产品准入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工信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乘用车产品准入申请材料,包括乘用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说明、乘用车产品情况简介、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检测机构出具的乘用车产品检测报告以及关于乘用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 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无明显提高 《规则》要求,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批准手续,待项目建设完成后,方可申请准入。 申请准入的乘用车生产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申请准入的乘用车生产企业,还应当符合《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 《准入条件》)中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 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 (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 (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可以适当简化。 记者注意到,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明显提高准入门槛不同,此次《规则》在 《准入条件》中并未详细规定乘用车企业投资项目的最低投资金额和生产规模,但依据 “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符合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的要求”这一项条件可知,从投资规模和生产规模来讲乘用车生产企业的准入门槛并未提高。 工信部对乘用车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规则》要求,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当持续满足 《准入条件》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正常开展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工信部对乘用车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按规定,在 《规则》发布前已获得准入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当企业基本情况或能力条件发生变化 (包括企业重组、变更企业名称、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生产地址、扩展产品类别或增加品种、增加生产地址等),向工信部申请变更时也应当提交部分或全部申请材料,待工信部按照《准入条件》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对申请变更的企业进行考核;达不到 《准入条件》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的,将暂停其新产品申报或暂停其生产资质。 汽车行业管理权力有待进一步集中 另外,记者注意到,从申请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时应当提交的 “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和 “关于企业设立符合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以及已获得准入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向工信部申请变更时所需提交的 “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三项材料可知,涉及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的部门除了工信部外,还有发改委、国资委、商务部等部门。 今年5月25日,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要求各单位对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需报发改委备案的新建专用汽车生产企业项目,现有汽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项目 (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项目)的备案材料相应予以调整,并在备案后督促项目单位落实备案材料中的相关承诺。 实际上,多年来我国汽车工业一直备受 “多头管理”的困扰,汽车行业管理权力有待进一步集中化。目前主管汽车工业最主要的政府机构是工信部,负责企业产品目录发布和监管行业整体运行等日常事务;但同时发改委则主管投资项目审批备案和重大产业政策的制定和修改,在一些重要业务方面两部门存在着交叉管理。与此同时,由于汽车行业的制造链条和用户遍及社会各个领域,在具体业务管理上还涉及商务部、环保部、交通部、公安部、财政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发展,科技部也已经介入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多头管理” 不但增加汽车生产企业的负担、浪费社会资源,还严重制约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例如,在汽车产品认证方面,就有工信部的 “公告管理”、质检总局的 “强制性认证”、环保总局的 “环保认证”并存的局面。2009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庆洪就向全国人大递交议案,建议尽快出台“车辆法”,在规范和统一行业技术标准,完善生产、销售、报废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基础上,避免多部门多头管理。 汽车产业 “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的痼疾已经存在数十年了。 “十二五”期间,如果痼疾依旧难除,那么汽车产业将难以保证持续、健康发展。(本报记者 谌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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