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衡利弊 商务部拟有条件放行经营者集中
稿件来源:本报讯
经过10天的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 《规定》)从9月5日起正式施行。根据 《规定》,我国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需要综合考虑市场份额、集中度等因素,如果一项经营者集中的有利影响大于不利影响,商务部将有条件放行。 业内专家分析,作为我国反垄断审查制度的一项细则, 《规定》相比之前更加完善,但具体可操作性可能存在一些难度。 可有条件放行 《规定》指出,虽然经营者集中有助于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降低产品成本,进而提高经济效率和增进消费者利益,但也可能对市场进入门槛、技术进步等产生不利影响。 集中后的经营者可能通过控制生产要素、销售渠道、知识产权、关键设施等方式,使其他经营者很难进入相关市场;经营者集中还可以通过提高其市场控制力,阻碍其他经营者对相关技术的投入、研发和利用等方式,对技术进步产生消极影响。 此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通过实施某些经营策略或手段,限制未参与集中经营者扩大经营规模或削弱其竞争能力,也可能对其上下游市场或关联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规定》明确,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商务部应当做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商务部可以做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对于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可以附加限制性条件,以减少其对竞争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考量因素各有侧重 商务部表示, 《规定》旨在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评估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指导经营者做好经营者集中申报工作。 《规定》明确,审查经营者集中,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和特点,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其中包括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其他相关经营者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 市场份额是特定时间内经营者所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在相关市场中所占有的比例,直接反映了相关市场结构、经营者及其竞争者在相关市场中的地位。 根据 《规定》,判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是否取得市场控制力时,需综合考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产品或服务的替代程度,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商品购买方转换供应商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等因素。 与市场份额一样,市场集中度也是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时应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通常情况下,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越高,集中后市场集中度的增量越大,相关市场内经营者采取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可能性越大。 《规定》还明确,经营者集中还需综合考虑集中对公共利益的影响、集中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是否为濒临破产的企业等因素。(本报记者 宋斌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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