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规范央企国有产权置换
稿件来源:本报讯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了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行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资源整合,提高核心竞争力。 通知明确,所谓国有产权置换,是指中央企业实施资产重组时,中央企业及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以下统称国有单位)相互之间以所持企业产权进行交换,或者国有单位以所持企业产权与中央企业实际控制企业所持产权、资产进行交换,且现金作为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比例低于25%的行为。 文件规定,国有产权置换应当遵循四大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置换标的权属清晰,标的交付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据此通知,置换双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置换标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规定办理评估备案手续。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置换协议。置换协议应当明确置换价格及补价方式、置换标的交割、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等。国有产权置换事项由中央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后批准或者出具意见,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其中,实际控制企业为上市公司的,由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或者出具意见。中央企业之间、中央企业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的产权置换,置换双方应为国有及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并遵守此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由中央企业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其中,中央企业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的产权置换,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应事先报经地方国资委批准。此外,对国有产权置换进行批准或者出具意见,应当审查关于置换的请示及相关决策文件;置换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置换双方签订的置换协议;资产评估备案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国有产权置换范围和下放审批权限。国务院国资委每年都将对部分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的中央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魏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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