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决定对自美国进口的部分汽车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稿件来源:本报讯
12月14日,商务部发布公告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按照商务部今年5月发布的《关于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的最终裁定》(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20号),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 (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2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对2011年12月15日前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今年5月5日,商务部公布了《关于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的最终裁定》。裁定在案件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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