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煤矿事故责任人终身不得任矿长
稿件来源:本报讯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日前公布了《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下简称 《规定》),并要求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煤矿的责任人将撤销其任职资格,不得再任矿长一职。 在安全培训方面, 《规定》提出,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 《规定》明确,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而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应当撤销它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而且这个煤矿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再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也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其中,如果煤矿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考核发证部门有权责令负有事故责任的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复训。经复训考核合格的,方可重新上岗。经复训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暂停或者撤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 安全监管方面, 《规定》要求,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每6个月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发放情况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考核发证部门发现煤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依法予以关闭。(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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