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加强规划、标准和政策引导,严格执行行业准入条件和项目核准或备案,强化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安全、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防止新增落后产能和落后产能向中西部地区及周边国家转移,控制过剩行业产能总量。建立新建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的审批机制,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制度,通过淘汰落后产能,为发展先进产能腾出市场空间和环境容量,促进各地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同时保持经济平稳发展。
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不断突出,近年来工业领域特别是一些高消耗、高排放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加大,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十分艰巨。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重大举措,是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对此, 《工业转型升级规划 (2011~2015年)》对工业领域淘汰落后产能进行了全面部署,并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形成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和长效机制。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
落后产能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安全无保障,已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严重掣肘。
经国务院同意,我国成立了由工信部牵头,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7个部门参加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研究重大政策问题,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省 (区、市)成立了以省级政府主管领导或政府牵头部门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统一领导和组织推进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近年来,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相继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制(修)订了一批环保、质量、能耗、安全等标准,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和标准体系逐步完善。同时,相关部门加大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生产许可、工商登记、劳动保障、电力监管等执法处罚力度,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高落后产能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劳动力等成本。
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制订采用“自下而上”、 “上下结合”的办法,将工业领域能源消耗高、污染排放高、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确定为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下达目标任务,加强监督考核,突出针对性。由各地提出相关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落实存有落后产能的企业及落后设备 (生产线),确保可操作性。
2010年全国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取得显著成效,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全面超额完成。去年底,工信部向全国下达了“十二五”期间工业领域19个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具体为:淘汰炼铁落后产能4800万吨,炼钢4800万吨,焦炭4200万吨,电石380万吨,铁合金740万吨,电解铝90万吨,铜冶炼80万吨,铅 (含再生铅)冶炼130万吨,锌 (含再生锌)冶炼65万吨,水泥 (含熟料及磨机)3.7亿吨,平板玻璃9000万重量箱,造纸1500万吨,酒精100万吨,味精18.2万吨,柠檬酸4.75万吨,制革1100万标张,印染55.8亿米,化纤59万吨,铅蓄电池746万千伏安时。
与 “十一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确定的12个重点工业行业目标任务相比, “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增加了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制革、印染、化纤、铅蓄电池等7个行业;其中,电解铝、铁合金、电石、水泥、平板玻璃、造纸等6个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有较大幅度增加,增幅分别为39%、85%、90%、48%、200%、130%。
加强淘汰落后产能的保障措施
淘汰落后产能涉及地方经济发展、企业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等一系列问题,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又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协调配合,扎实有效推进。
《规划》指出,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考核,要督促企业切实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为增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规划》要求要加强资金引导,不断完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作用,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通过增加转移支付支持和奖励力度,并指导和督促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财政奖励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根据 “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奖励行业范围。相关部门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较好的省份,在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上优先给予支持。
要积极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途径淘汰落后产能,督促指导地方和企业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劳动关系处理、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等工作,多途径、多渠道安置职工,确保社会稳定。
此外,要进一步加大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贸易秩序、生产许可、工商登记、劳动保障和电力监管等执法处罚力度,强化银行信贷监管,不得向落后产能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提高落后产能企业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成本。加强差别电价执行和能耗限额督察力度,查处擅自实行优惠电价行为,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执行惩罚性电价,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同时,适时推进碳排放、发电权等交易试点,地方积极探索实施落后产能指标 (含污染物排放量)交易试点,通过市场筹集资金,减轻地方职工安置负担,缓解企业债务压力,支持企业转型发展。
(本报记者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