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不可诉补贴。这类补贴是世贸组织所许可的,不能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处理,不得对享受该项补贴的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根据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第八条 “不可诉补贴的确认”第2款规定,在专向性补贴中,“对公司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或对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与公司签约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属于不可诉补贴。我国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国内集成电路产品退还的税款只能由企业用于集成电路产品的研究开发,因此,我国现行国产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措施属于不可诉补贴。
我国国内厂商享受的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不仅属于不可诉补贴,而且只是一项临时性措施,其有效期不过10年;如果从中国正式入世之日算起,有效期只有9年。而在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的历史上,成员方保留的非歧视原则的例外与豁免动辄10余年,保留数十年者也并不鲜见。中国半导体税制并没有违背世贸组织规则与惯例;见不及此,对中国半导体税制大动干戈,才有违世贸组织惯例;但事实却是美国就此向中国挑起了争端。
(二)对华反补贴浪潮的兴起 反补贴本来不是中国这类美欧眼里“非市场经济国家”所要为之烦恼的东西。
1986年,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在乔治城钢铁公司诉美国案中的上述判决奠定了美国对非市场经济体出口产品不适用反补贴税的理论依据。正因为如此,虽然反补贴案件数量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与反倾销案件数量大致相当,在各类案件中数量位居第二,且反补贴工具的使用者集中于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在1995~2004年间全球共计176起反补贴调查中,美国、欧盟、加拿大发起者为128起,占总数的73%;美国一国发起70起,占40%。 但由于主要贸易伙伴长期未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出口商品很少遭受反补贴争端困扰,与中国连续二三十年位居世界反倾销最大受害者的状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然而,当反倾销、技术性贸易壁垒、汇率压力、知识产权等工具都不能遏止中国出口的高速增长之后,美国国内进口竞争产业和有关政客都无法抑制援引反补贴工具打击中国出口商品的强烈冲动。早在1991年,美国拉斯科公司就针对中国电风扇提出了反补贴申请,美国商务部虽然没有通过该公司的申请,却提出了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市场导向型产业可与反补贴兼容的论点。10余年后,加拿大于2004年9月10日、24日和2005年2月16日分别对中国户外烧烤架、钢铁紧固件和复合地板征收临时反补贴税,是外国首次对中国商品实施反补贴措施;美国众议院也于2005年7月27日以255∶168票通过 《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其主要内容为准许对来自非市场经济体的进口适用美国反补贴法,该法案发起者毫不讳言其本来目的就是针对中国商品,对华反补贴山雨欲来。2006年10月,美国俄亥俄州NewPage纸业公司要求美国政府对中国纸业企业进行反补贴调查,并对从中国进口的铜版纸课征近100%的反倾销税,挑起了这场争端;2007年2月2日,美国贸易代表施瓦布宣布,美国向WTO提出申诉,指责中国为国内制造商提供补贴以刺激某些行业的出口;美国时间2007年3月30日,美国商务部长卡洛斯·古铁雷斯一纸对中国适用反补贴法的声明,标志着美国不对 “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的判例正式终结,开创了美国对 “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之先河。反补贴由此迅猛崛起成为美国对华贸易摩擦风头最劲的武器,以至于2009年以来全世界几乎七成的反补贴案都是针对中国。尽管中国企业在应诉中的某些胜利动摇了美国继续对华反补贴的法律基础,但2012年3月,美国国会两院又通过一项关税法案,授权美国商务部继续对中国和越南等所谓 “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经过这样的发展历程,美国对华继续大面积援引反补贴工具已经成为难以动摇的大趋势。
无论美方为对华反补贴提出了多少貌似义正词严的说辞,对华反补贴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站不住脚的。这不仅仅是因为许多被美国指为 “违规补贴”的财税优惠和激励措施各西方国家自己也大规模使用了,而且因为他们的许多指责完全违背事实。前几年,在世贸组织框架下与美国就中国钢材等产品出口开展的反补贴磋商中,我方就发现美方指责中国的某些所谓 “补贴”项目在中国的实践中早已不存在。2011年11月8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发起针对中国输美太阳能电池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以SolarWorld为首的美国公司居然指责中国政府给予企业的补贴额度超过400亿美元,更是夸大无稽。按2010年平均汇率1美元兑6.7695元人民币计算,400亿美元补贴等于2707.8亿元人民币;2010年中国财政收入总额 (中央和地方财政合计)83080.3亿元,支出中科技支出总额3226.9亿元,中国政府居然能耗费全国财政收入的3.3%、全国科技支出总额的84%去补贴这么小的一个行业?美方的指控未免太信口开河耸人听闻。
(梅新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