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乏力 食品安全责任险引关注
稿件来源:本报讯
面对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食品安全责任险制度推进乏力以及企业投保率低下的严峻形势,如何建立健全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险制度,并发挥其在保障食品安全、提振消费信心中的作用,将直接关系到我国食品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明确指出,要 “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此举一出,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现状 就目前而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整体发展水平较低。自20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这一新型险种在我国开始推广,但四年多的推行收效甚微。 从市场发育程度看,目前食品安全责任险仅在河北、广东、江苏、四川等少数省份有所发展,真正的食品安全责任险市场尚未建立。从食品企业参与度看,目前的投保企业主要是大型食品企业集团、进出口企业、餐饮类企业,以及学校、单位食堂等,占食品企业总数90%以上的中小食品企业投保较少。从保险公司层面看,从业人员对于该险种的熟悉程度较差,对该险种的推广力度也较小。从消费者层面看,目前消费者对于所购食品是否参加责任保险的关注度几乎为零。 在投保率上食品安全责任险占比较低。在公众责任险附加险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签单数最少。在发达国家和地区,欧美责任险业务通常能占到非寿险业务的30%~50%,日本也达到了25%~30%。相比之下,我国责任险投保率远低于国际15%的平均水平。在险种数量和种类方面,目前,国内仅有少部分保险公司提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遭 “冷遇”的原因 从目前的形势看,在我国食品行业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诸多困难。 首先,法律及配套的惩戒机制不健全。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尚存在明显不足,突出表现为缺乏产品责任的专门法律。相比之下,发达国家不仅建立了较为系统的法律体系,惩戒机制也较为健全。在美国、欧盟、日本等责任保险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皆有专门的民事侵权法律,比如 《产品责任法》,并执行 “严格责任体系”。反观我国,迄今尚无独立的 《产品责任法》,仅在 《食品安全法》、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零散体现产品责任的内容,其覆盖面极为有限,针对性弱。 其次,险种设计存在缺陷。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约束过多。目前,多数保险公司规定, “对于食品退换、回收、召回造成的损失,以及食品本身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而此类赔偿费用恰恰是事故发生后的必要组成部分。另外,将故意、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所引发的赔偿责任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且对 “重大过失”未做出明确定义,容易导致理赔纠纷。赔偿限额低和产品与相关产品存在重叠现象严重。例如,公众责任险中的附加险有 “食品饮料安全险”、餐饮场所责任险等,如果企业同时购买这些保险,则会加重负担。 再其次,保险公司承保积极性不高。由于食品安全事故具有发生概率不确定以及损失难以预计等特点,因此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风险较大,预期收益较低,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积极性。受专业技术、服务水平的限制,目前我国大部分保险公司承保时不能结合食品的种类、配料、采购、生产、运输、销售等多个环节,综合评估承保风险,确定承保方式、厘定费率、确定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受经营理念的制约。财险公司更钟情于企财险、机动车辆保险以及货物运输保险等规模大、收益高、风险小的险种。 最后,企业投保动力缺乏强制性法律制约。截至目前,我国缺乏针对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加之食品安全违法惩戒力度小、违法成本低,难以形成对食品企业投保食品安全险的威慑。受食品企业经营理念的制约,目前绝大多数企业尚未认识到食品安全责任险对于分散和转移生产经营风险的积极作用,企业内部没有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亟待制度和管理创新 为积极推进食品安全责任险,发挥食品安全责任险对于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积极作用,我国应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和管理创新。 尽快出台 《产品责任法》,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加大惩罚力度,建立多层次的立法体系。加快完善食品相关标准和法规,对未实施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企业采取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尝试建立救助基金制度以及第三人的无条件直接请求权制度等配套政策,完善赔偿机制。建立食品安全保险评级机制,为每款产品在上一保险期内的表现评级,以此作为保险公司调整其下一期保险费率以及顾客挑选食品的参考。 同时,发挥保险公司的能动性。针对其风险类型设计不同的保单条款和费率,实行浮差异化。加强风险管理,减少道德风险。可运用赔偿限额、免赔额及保险赔付率等手段来促使被保险人加强食品质量管理,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提升经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技术、服务水平,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术门槛。 此外,提高企业投保积极性。允许参与投保的食品企业在其产品上标注 “已投保责任保险”等字样,以增强所投保食品的竞争力,鼓励消费者选购。相关联合会、协会等中介组织要联合保险机构成立中小企业保险联盟,为成员企业提供团体保险,降低个体保险费的支出。 还要积极发挥政府的管理职能。分阶段、分地区、分行业地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可选取乳制品、肉制品、初级农产品等行业先行试点。通过补贴、税收优惠,对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承保公司、投保企业提供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建立食品安全保险基金,以应对食品安全风险带来的超额赔付。政府应该加大相关技术研究投入,解决准确评估风险并归类的技术难题,为保险公司厘定差别费率创造条件。提升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公共服务平台水平,与现有国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相结合,拓展其功能。加大对 《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力度,唤醒和强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构建联动的监管网络体系尤为重要。监管部门与各地保监会、保险公司联动合作,形成立体的监管网络体系。通过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保险公司在监测生产者行为时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同时通过共享信息和数据,可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特点等进行综合分析,提高食品安全的管理水平。通过监管网络,定期对高风险生产企业进行信息披露,以约束其生产行为,减少道德风险。(工业和信息化部赛迪研究院 代晓霞 闫逢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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