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增优存 国务院化解产能过剩指导意见发布
稿件来源:本报讯
日前,国务院印发了 《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意见》)。从长远战略全局来看,此次 《意见》的出台,更加凸显党中央、国务院在统筹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政策措施上的决心和力度。而从内容实质来看, 《意见》则可视作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 过剩严重危及大局 “中国目前最需要的不是速度,而是要解决发展中的质量和效益问题。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低质量的产能过剩,带给中国的只能是企业低价厮杀和恶性竞争。所以必须从本质上进行转变。”近日,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会长李子彬,对于产能过剩与经济发展关系进行了评论。正如李子彬所言,企业经营困难、财政收入下降、金融风险积累等,都与产能严重过剩密切相关。产能严重过剩已逐步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诸多问题的根源。 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产能利用率分别仅为72%、73.7%、71.9%、73.1%和75%,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钢铁、电解铝、船舶等行业利润大幅下滑,企业普遍经营困难。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仍有一批在建、拟建项目,产能过剩呈加剧之势。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化解,势必招致市场恶性竞争,造成行业亏损面扩大、银行不良资产增加、能源资源瓶颈加剧、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直接危及产业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到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大局。 此外,近年来不断引起全社会关注的大气污染,也把严重落后产能问题推向前台。对此,不久前发布的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就对淘汰落后产能提出明确要求,包括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等。未来我国将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意见》特别强调指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必然带来阵痛,有的行业甚至会伤筋动骨,但从全局和长远来看,遏制矛盾进一步加剧,引导好投资方向,对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明确八项任务 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 《意见》明确了八项主要任务,一是强调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 二是清理整顿建成违规产能。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成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提出整顿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备案。 三是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在提前一年完成 “十二五”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基础上,通过提高财政奖励标准,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等措施,鼓励地方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2015年底前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 (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 四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完善和落实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科学制定产业布局规划,在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和严控总量的前提下,有序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 五是努力开拓国内市场需求。扩大国内有效需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的需要,挖掘国内市场潜力,消化部分过剩产能。 六是积极拓展对外发展空间。巩固扩大国际市场。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各类贸易促进活动,创新国际贸易方式。扩大对外投资合作。鼓励优势企业以多种方式 “走出去”,优化制造产地分布,消化国内产能。 七是增强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动力。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利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倒逼企业增强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推动企业转型和产业升级,提升以产品质量、标准、技术为核心要素的市场竞争力。 八是建立长效机制。创新政府管理,营造公平环境,完善市场机制。推进资源税改革和环境保护税立法。理顺资源、要素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完善差别化价格政策,提高产业准入的能耗、物耗、水耗和生态环保标准,切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全力做好政策支撑 据了解,为全力做好政策支持化解产能过剩, 《意见》要求相关部门要坚决控制增量、优化存量,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长效机制。 要充分发挥行业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落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修订完善钢铁、水泥产业政策和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准入条件。 不断加强环保准入管理,严格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完善区域限批措施。抓紧研究完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标准,特别是对京津冀等环境敏感区域要提高相关环境标准。开展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动态监测,对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措施。 在金融、财税支持方面,则要求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有针对性的信贷指导政策,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对整合过剩产能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合理确定并购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可延长至7年。 接下来,中央财政将不断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支持力度,各地财政则会结合实际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中央财政要利用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适当扩大资金规模,支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压缩过剩产能。同时,完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重组,提高市场竞争力。对向境外转移过剩产能的企业,其出口设备及产品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修订完善资源综合利用财税优惠政策,支持生产高标号水泥、高性能混凝土以及利用水泥窑处置城市垃圾、污泥和产业废弃物等。(本报记者 杨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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