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波:构建共性技术研究与创新体系
稿件来源:本报讯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设计师王波在接受中国工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以科学发展的观点重新审视我国科技发展走过的道路,发现在科学技术从生产到应用的整个链条中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特别是在创新体系中弱化了以共性技术研究为特征的产业创新体系建设,在关键核心技术方面还不能摆脱对国外的依赖,导致在国际市场很难形成有效的国家竞争力。 王波告诉记者,产业共性技术是指能在一个或多个行业中广泛应用,其研发成果可共享,对多个产业的技术水平、产业质量和生产效率都会起带动作用,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技术。例如,焊接技术,铸造技术,电工绝缘技术,标准与合格品评定等都是关乎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共性技术。 目前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影响了产业共性技术的研究。大部分科研院所转制后虽然经济效益有所提高,但为行业和其他企业提供公益服务的能力却大大削弱。 据介绍,国家现在提倡的产学研联合模式中 “产”指的是企业, “学”指的是高校,但是 “研”却缺位或没有发挥其作用。而产业共性技术研究的滞后,在拖累一个甚至多个产业的前进脚步。 目前,我国产业共性技术研究与创新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产业共性技术创新主体缺位;研究院所转制,导致共性技术研究供给严重不足;构建其他共性技术供给主体还处于探索阶段;产业共性技术创新,缺乏有效的机制支持和保障;产业共性技术创新,需要一支专业稳定的队伍;产业共性技术创新,需要长期持续稳定的专项资金支持。 坚持顶层设计分层布局原则 在构建共性技术研究与服务产业创新体系的过程中,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推进的原则;坚持顶层设计、分层布局的原则;坚持总体规划、分布实施的原则;坚持资源整合、优化共享的原则;坚持主体独立、队伍稳定的原则;坚持持续投入、大力支持的原则。 一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动共性技术研究与服务产业创新体系建设。以共性技术研究与服务为主的产业创新体系关系着国家和产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其创新建设应上升至国家层次,政府部门应当起主导作用。 其主要表现为资金收入与政策支持两方面。政府部门的研发经费投入可以通过共性技术发展基金、优惠政策、行政手段、政府购买等手段来进行,确保经费投入的持续与稳定;政府部门作为国家的战略决策者,应在共性技术研究中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如,由政府部门联合发布共性技术指导意见,各相关机构的成立、组建,发布经费管理办法等。 二是成立产业共性技术推进与领导小组。由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工业管理部门有关领导组成产业共性技术推进领导小组,负责推进产业共性技术方针政策的制订与各项工作的协调。 三是组建产业共性技术管理部门与机构。组建产业共性技术管理委员会和产业共性技术咨询委员会,并在其指导下从战略规划层面和操作实施层面组建相应的平台和基金。 在操作实施层面,具体可以在现有行业发展基金会的基础上 (如钢铁联合研究基金、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会),组建产业共性技术发展基金会,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中长期产业共性技术研究计划,并对其进行基金制管理。 四是重组若干国家级研究院、区域研究院。建立国家级研究院和区域研究院是实施产业共性技术研究的重要内容。可采用两种模式进行重组: 模式一:以某一研究单位为主,整合从事共性技术研究的有关单位或部门,成立独立研究院,开展共性技术基础部门的研究,成果在行业中共享;其基本运行经费采用事业费制,建议由国家承担。 模式二:从转制为科技型企业集团中分离出从事产业共性技术研究的部分(包括人、技术条件、相关行业工作)组建联合研究院,其科技成果可以在行业中共享;其运行模式采用 “一院两制”,母体部分采用企业制管理,组建的联合研究院作为非盈利主体进行管理,其运行费用建议由其母体和国家共同承担。 同时,盘活工程中心、实验室等现有研究机构。对现有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校或企业的科研机构进行整顿盘活,与国家和区域级研究院组成网络结构,共同构成我国产业共性技术的研究体。加强产业共性技术推广应用。从各行业领域中挑选具备共性技术应用与示范条件企业进行共性技术的扩散应用。 创新产业共性技术研究机制 一是创新产业共性技术资金投入机制。在研发初期,以政府资金投入为主,在中后期通过各种优惠和激励政策吸引产业界资金投入,例如,可以将企业用于产业共性技术研究的资金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并给予税收优惠等。 二是创新产业共性技术资金使用机制。可以采用基金制来避免现行科技计划的分散投入问题,并且实行基金管理,使资金的使用与战略规划、决策制定相对分开。 三是构建共性技术人才队伍培养与建设机制。产业共性技术人才队伍培养与建设机制主要包括:人才培养与开发机制、人才服务与保障机制、人才奖励机制。 同时要创新产业共性技术科研条件共建、共享机制。可以由产业共性技术管理委员会牵头,对所有相关科研机构、单位的科研基础设施进行摸底调查,形成产业共性技术科研条件库,在行业内统筹协调,并以合理方式进行有效共享。 在成果共享与扩散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各种创投基金和企业的作用;构建产业共性技术监督与评价机制,加强对共性技术研究机构的效果和推广评价,起到对责任方的制约作用。 (本报记者 由庆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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