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稿件来源:本报讯
购买松子已过期 【事件】2015年3月10日,山东省东明县刘先生在某超市购物,无意中发现一罐售价128元的巴西松子已过期,其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3月2日,保质期为12个月。略懂一些食品安全常识的刘先生把该罐过期松子买下,索要了购物小票,并用手机暗中录下选购、发现、购买全过程。当日下午,刘先生拿着相关证据来到超市讨要说法。在向超市要求退货并10倍赔偿过程中,刘先生怕超市不认账,在出具巴西松子实物和购物小票外,还提供了他用手机录制视频资料。本想息事宁人的超市在看到这段视频后,断然拒绝了刘先生赔偿要求,认为刘先生明显属于 “知假买假”,恶意索赔。协商不成,刘先生来到东明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东明县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经调查刘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于是,工作人员和刘先生一道来到超市现场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给超市负责人讲解《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该超市同意付给刘先生10倍赔偿金,共计1280元。 本案依据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此外,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虽然刘先生 “知假买假”,但不能因消费者知假买假而免除超市方10倍赔偿责任。最终,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超市方赔偿刘先生1280元。 经营者不履行合同 【事件】深圳消委会2015年陆续收到12名消费者关于康泉羊奶公司不履行此前与消费者签订送奶合同的投诉,大部分消费者反映与该公司签订的长期送羊奶的合同,缴纳300元~1.6万元不等的费用。但该公司因为各种原因在一段时间内不再履行送奶承诺。 【处理过程及结果】因为该公司业务遍布深圳全市,主要集中在南山、宝安两区,多个区消委会均出面协调处理此事。经过消委会多方努力,所有消费者的投诉均已结案,部分消费者获得赔偿,部分消费者因其送奶点为无证无照,没有找到经营者,因而未能得到相应的服务和赔偿。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该投诉中,经营者确实有经营不善的实际情况,但是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履行与消费者此前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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