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的法律与伦理困境
20世纪三大科幻小说家之一、写出过经典巨著 《2001太空漫游》的亚瑟·克拉克爵士提出过一个很有意思的“克拉克三定律”,其中的第三条是:任何非常先进的技术,初看都与魔法无异。 自动驾驶汽车也是如此,或者说,至少从技术角度出发,可能没有多少人会认为不久的将来自动驾驶汽车满街行驶的场景会是 《出埃及记》里摩西分开红海一样的神话。对于正在研究自动驾驶汽车的汽车厂商、互联网巨头而言,将其应用到现实中的最大障碍,反而是技术之外的伦理和法律层面的复杂性。 民众对于自动驾驶汽车争议最多的一点,可能就是一旦这类车辆出现了交通安全事故,应该如何界定和划分责任。从法律层面来讲,目前可以参照的惟有美国加州去年9月份开始实施的自动驾驶车测试法规,其中有一条规定:如果因为自动驾驶车的操作等原因,而使其被牵扯到发生在公共道路的交通事故当中,造成了任何的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乃至致死,应该在十天之内将事 故 报 告 给 DMV(DepartmentofMotorVehicles,机动车管理部门)。事故报告的内容应该包括制造商的名字与所在地,如果可以的话,还应该包括事故牵扯到所有人员的信息并描述事故是如何发生的。 不难看出,这一条模糊的规定并没有强制要求制造商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情况,因为即便要求了其可操作性也不见得有多强。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不能让大众满意的,美国消费者保护协会就向加州的DMV提交了一份希望对上述条款进行修改的申请,要求增加两条内容:除了十天之内向DMV报告之外,制造商还应该立即将交通事故报告给警察并请求调查事故;在提交给DMV的报告中,制造商还应该提供事故发生时,车辆录制下的视频以及记载下的与事故相关所有数据的副本。 即便这样堵上了一些法规上的细节漏洞,但对于责任的划分最终还是落脚在现行的传统车辆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质上来说,并没有解决人们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性的担忧。反倒是沃尔沃最近第一个作为车企站出来表明立场的做法——表示当其自动驾驶车处于自动驾驶状态时,如果发生事故,沃尔沃愿意承担全责——算是某种意义上的解决之道。 不过,即便是所有自动驾驶技术的研发者都愿意承担全部责任,深层次的伦理困境也并没有消除。 无论是最初就将目标直指高度智能化的完全无人驾驶的谷歌,还是希望能够先辅助驾驶员自动驾驶、再进化到电脑全权处理的分步走的传统汽车厂商,只要将利用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的无人驾驶汽车来实现完美有序、零伤亡零事故的理想世界作为终极发展目标,都会无可避免地被科幻小说之中常见的社会信任危机与人工智能威胁两片乌云笼罩。 所谓的社会信任危机,是指完全自动化将使得未来人类社会日常生活中某些重要东西的控制权被一个或者几个不透明的集团或政府所掌控,这种由技术垄断带来的 “集权”难免让人联想起乔治·奥威尔的 《1984》或赫胥黎的 《美丽新世界》,总会让民众感觉不大对劲儿。 而人工智能威胁则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无解话题,从阿西莫夫这样的科幻小说家,到霍金这样的理论物理学者,以及无数的有远见的科学家,已经三番五次向人类敲响警钟。即使我们只是希望用自动驾驶技术来帮助人而不是取代人,那么自动驾驶汽车的智能化又到底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算合适呢?以图灵测试为底线还是别的标准?随着技术的发展又是否应该不断更新和提高其上限呢? 这些问题如何处理,某种程度上决定着自动驾驶汽车乃至智能汽车未来的发展方向和终极形态,不过智能化的大势已是无可逆转,相信随着我们的科学和哲学认知不断进步,总会有解决之道。最后,想起一个网络上的笑谈,碰瓷、中国式过马路、偷井盖、公路塌陷……这些挑战让一定会让中国的无人驾驶技术走上世界之巅,也算是一种对上述问题的变相思考吧。 (中国工业报记者 吴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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