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一)
(图二)
近年来我国企业的杠杆率居高不下,债务规模过快增长,债务负担不断加重。面对日趋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和我国经济下行的压力,一些企业经营困难呈加剧态势,导致债务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上升,出现沿债务链、担保链和产业链蔓延的风险隐患。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10月10日发布 《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附件 《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相关人士分析,此举旨在通过债转股,帮助高成长型的优质企业渡过暂时的难关,有利于培育新动能,发展新经济。
七途径化解企业危机 《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指出:要遵循市场化、法治化、有序开展、统筹协调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依法依规开展降杠杆工作,政府与各市场主体都要严格依法行事,防范道德风险,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充分考虑不同类型行业和企业的杠杆特征,分类施策;与企业改组改制、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化解过剩产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等工作有机结合。通过推进七个途径 (见图一)对高杠杆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和化解。
该意见强调,在采取七大途径化解企业危机的同时,要依法依规开展降杠杆工作,政府与各市场主体都要严格依法行事,尤其要注重保护债权人、投资者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道德风险,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防止应由市场主体承担的责任不合理地转嫁给政府或其他相关主体。明确政府责任范围,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债转股明确优胜劣汰 银行债权转股权是降低企业杠杆率的七大途径之一, 《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的推出,给银行债转股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为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不影响市场出清,切实发挥市场化债转股的优胜劣汰作用,该意见特别明确了“四个禁止,三个鼓励” (见图二),明确了正面清单,即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债转股。文件具体明确了 “三个鼓励”类企业。同时确定了负面清单,即什么样的企业不能债转股。 “正面清单”和 “负面清单”明确了债转股的政策边界,但不是由政府直接定企业,具体的债转股对象企业是由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和上述指导性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同时,该意见要求要健全审慎监管规则,确保银行转股债权洁净转让、真实出售,有效实现风险隔离,防止企业风险向金融机构转移。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政府和市场主体都应依法行事。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道德风险,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防止应由市场主体承担的责任不合理地转嫁给政府或其他相关主体。明确政府责任范围,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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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示
新一轮债转股应依法依规进行
相关法律人士认为,市场化、法治化是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突出特征,更是这次债转股的要求。与上世纪90年代的政策性债转股完全不同,转股对象企业、转股资产、资金筹集、股权均由市场选择决定,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开展。债转股的参与各方要防范在债转股之后债权变成股权,而股东权益落实不到位的风险,股东权益落实不到位,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不能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所以,债转股要严格依照 《公司法》、 《证券法》、 《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要与企业改组改制紧密结合,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要保证债转股之后股东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实现。另外要注意,债转股之后,新的企业在章程中就要对债转股之后使负债率控制在合理水平有约定,对企业的运营管理人员进行适当约束,避免债转股之后再重新大幅度举债,造成降而复升的情况。 (李子平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