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答疑
能否对调解协议的担保人强制执行? 问:我公司借给了某合作社500万元,到期后,对方一直未还钱。我司诉到法院,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同时某单位愿意提供担保。现协议的期限已到,某合作社未还款,能否直接找担保人还款? 答: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某合作社及其担保人进行强制执行。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同时,第十九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立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刘芹娟)
在保证人处签字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问:我单位法定代表人在我公司与他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一栏处的空白处,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借款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的保证条款。请问,我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答: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条款,但以保证人的身份在保证人一栏下签名或盖章,推定为保证人具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合同签署各方同意借款合同条款,也同意该人担任保证人,故保证成立,保证合同成立,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李增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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