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何处?
问:我公司在2010年给陆某布置了一项工作,要求陆某开发一款公司内部办公软件,开发软件所需的技术、电脑、资金等均由我公司提供。2011年,陆某完成开发该办公软件的工作,之后陆某有意将此办公软件卖给别的公司使用并获得报酬,请问陆某有这样的权利吗?该办公软件的著作权该归公司还是陆某? 答:首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陆某是为了完成你公司交代的工作任务才开发了该办公软件,故该办公软件属于法律规定的职务作品。 其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陆某是利用你公司提供的资源开发该办公软件的,符合上述法条中的情形,故陆某对该办公软件只享有署名权,而不享有著作权中包括的其他人身权跟财产权。陆某无权将该办公软件卖给任何一家公司,但你公司可以酌情给予陆某一定的奖励。你公司对该办公软件享有除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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