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顺位莫名“位移”,抵押权是否受损?
问:甲公司因资金周转不灵,以其厂房做抵押,先后向乙公司借款400万元,向我公司借款600万元,向丙公司借款7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乙、丙两公司在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商定交换了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银行将其厂房拍卖,仅得拍卖款1200万元。请问乙、丙两公司交换抵押权顺位的行为会影响我公司对该拍卖款的受偿么? 答:乙、丙两公司交换抵押权顺位的行为不会影响你公司对该拍卖款的受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乙、丙两公司变更抵押权顺位的行为合法,但是其行为未经过你公司同意,抵押权顺位的变更不能影响你公司的权益。 对于拍卖款1200万元,丙公司最先受偿,但只能受偿400万元,其次你公司受偿600万元,最后剩余200万元的拍卖款在乙、丙之间由丙优先受偿200万元,乙公司则得不到清偿。 (北京市尚和律师事务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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