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为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5月22日,交通运输部会同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等部门起草了 《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5日。 征求意见稿在总体要求中,提出了坚持服务为本、坚持改革创新、坚持规范有序、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属地管理、坚持多方共治的原则。 在实施鼓励发展政策方面,明确科学确定发展定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重要方式。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征求意见稿要求引导有序投放车辆、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 在规范运营服务行为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标准化建设、规范企业运营服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运营企业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对用户在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实施专款专用,接受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 “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业务中涉及的支付结算服务,应通过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并与其签订协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交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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