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发文:鼓励车企兼并重组 推动僵尸企业退出
6月12日,国家发改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 《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从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加强汽车产能监测预警、规范汽车产业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阐述汽车投资管理的意见。意见要求,加快国有汽车企业改革步伐,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和战略合作,提升产业集中度,推动僵尸汽车企业退出市场,加强汽车产能发布和预警,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合理投资。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新能源汽车 今年4月,工信部、发改委和科技部等三部委发布的 《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以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作为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突破口。6月13日,工信部相继发布了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和 《国家车联网产业体系建设指南 (智能网联汽车) (2017年)》的征求意见稿,可见国家对加快发展这两个行业的力度着实不小。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最新统计的数据显示,在政策的大力推动下,新能源汽车行业继续高速发展。2017年5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5.1万辆和4.5万辆,同比分别增长38.2%和28.4%。1~5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4.7万辆和13.6万辆,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11.7%和7.8%。 《意见》中,对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提出,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较强技术能力的企业进入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领域。引导现有传统燃油汽车企业加快转型发展新能源汽车,增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内生动力。结合产业发展水平,不断完善新能源汽车投资项目技术要求和生产准入规范条件,鼓励企业提高新能源汽车产业化能力和技术水平。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际技术、资本、人才等资源提升国内新能源汽车产业化水平。 《意见》中再次重申了《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对新建中外合资轿车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中外合资企业数目的规定仅适用于传统燃油汽车,即新建中外合资纯电动乘用车企业投资项目按照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办理核准,不受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最低要求限制,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 对于申请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 (包括现有商用车企业生产纯电动乘用车)投资项目,应符合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7号令)的要求。申请新建纯电动商用车企业 (包括现有乘用车企业生产纯电动商用车)投资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企业具有完整的研发经历、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拥有整车及驱动控制系统、动力蓄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及轻量化等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建设内容包括高性能动力电池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整车 (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生产体系;新建企业具有产品质量保障、销售和售后服务、运营监管等能力,拥有拟生产产品的注册商标和品牌所有权;拟生产产品的能耗、续驶里程等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现有纯电动汽车企业申请建设扩大生产能力的投资项目,上年度产能利用率应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 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车产能 在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方面, 《意见》中提出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独立法人传统燃油汽车整车企业投资项目;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投资项目;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存在的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址新建投资项目。 对现有汽车整车企业申请建设扩大传统燃油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上两个年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上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高于3%;产品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而对于现有乘用车企业申请建设扩大传统燃油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更加严格,除满足上述条件外,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还应满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意见中指出,新建专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不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其他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投资项目,调整为报送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加快淘汰落后产品和僵尸企业 在规范汽车产业监督管理方面,意见中提到首先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汽车投资项目管理和汽车生产准入管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完善产品准入标准和行业规范条件,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效率。推动汽车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通过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汽车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领域,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 其次是要健全行业退出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品和僵尸企业。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进行为期两年的特别公示管理。被特别公示的企业应接受保持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的核查,符合要求的,取消特别公示;特别公示期满未达到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暂停其生产、销售活动。 另外还要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73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6年本)的通知》、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 《意见》的规定,健全核准、备案的规则和程序,依法依规办理汽车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并通过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将核准备案信息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汽车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准确掌握汽车投资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和企业发展情况,为企业做好投资服务工作。 值得关注的是,在加强汽车产能监测预警方面, 《意见》提出建立汽车产能信息报送制度和加强汽车产能发布和预警。要求汽车整车、发动机、车用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将上年度相关产品产量、建成产能、在建产能和规划产能等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另外,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建立年度汽车产能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及时发布汽车产能变动信息,加强产能预警,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合理投资。 (中国工业报记者 祁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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