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6月13日,工信部发布通知,为了提升汽车节能水平,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的长效机制,工信部起草了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简称 “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发送电子邮箱:qiche@miit.gov.cn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27日。《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八章,分别是总则、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积分报告和公示、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工信部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信息管理平台 征求意见稿在总则中说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信息管理平台,汇总、公示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有关信息。 本办法所称乘用车包括新能源乘用车和传统能源乘用车。新能源乘用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 (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等。本办法适应的乘用车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如何核算 征求意见稿在第二章中规定,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为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达标值和实际值之间的差额,与该企业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量的乘积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实际值低于达标值产生的积分为正积分,高于达标值产生的积分为负积分。 征求意见稿说明,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目标值的计算方法,按照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 (GB27999)执行。其中: (一)实际值是指,以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生产或者进口乘用车车型的燃料消耗量与其对应的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量乘积之和,除以该企业在核算年度的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总量,计算得出平均燃料消耗量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二)目标值是指,以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生产或者进口乘用车车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其对应的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量乘积之和,除以该企业在核算年度的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总量,计算得出平均燃料消耗量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是指,以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乘以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核算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时,对于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以及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小于规定数值的传统能源乘用车车型,应当依据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的有关规定,按照其生产或者进口量的相应倍数计算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总量。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如何核算 征求意见稿规定,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都应当作为新能源汽车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为该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与目标值之间的差额。实际值大于目标值的,产生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实际值小于目标值的,产生新能源汽车负积分。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为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生产或者进口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的积分与其对应的生产或者进口量的乘积求和,计算得出积分总量 (积分总量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目标值,为该企业在核算年度传统能源乘用车的生产或者进口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的乘积 (乘积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或者进口量大于5万辆的乘用车企业,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 2018年度至2020年度,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8%、10%、12%。 乘用车企业每年应向工信部提交下一年度积分预报告 征求意见稿规定,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报告。预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期实际值、预期目标值和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期值等。 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生产或者进口的各车型数量、关键参数、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综合工况电能消耗量和对应车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实际值,新能源汽车积分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4月10日前,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相关情况。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可以转让 征求意见稿规定,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可以结转或者在关联企业间转让。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自由交易,但不得结转。 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乘用车企业,视为规定的关联企业: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持股25%(含)以上的其他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同为境内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持股25%(含)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与其对应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25%(含)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工信部会同多部门建立积分信用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说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立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信用管理制度,并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其中,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新能源乘用车参数、乘用车生产量等情况进行核查;商务部负责对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情况进行核查;海关总署负责对乘用车进口量情况进行核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进口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进口新能源乘用车参数等情况进行核查。 征求意见稿对相关的法律责任也做了说明。 (根据工信部网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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