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 中国工业报记者 田野 近日,中国工业报记者从甘肃省政府获悉,为规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 《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简称 《办法》)。 《办法》指出,同一行业或领域不得重复设立子基金。设立的子基金,单只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母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高于子基金规模的30%;子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 《办法》规定,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采用 “母基金—子基金”架构。省政府出资设立母基金,专项用于投资设立子基金。母基金应当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原则,依照章程和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基金管理机构。母基金对子基金的投资,在子基金存续期内,由母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母基金管理机构不担任子基金管理人,不直接对企业和项目投资。此外,母基金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提出子基金设立方案。对需要增加投资的子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可在与其他投资人协商后,提出增资方案。子基金设立方案和增资方案,须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办法》明确,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投资领域应与全省产业发展规划相一致,一般限定于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文化旅游发展、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农业、扶贫开发等领域。同一行业或领域不得重复设立子基金。设立的子基金,单只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其中创新创业类子基金规模一般不低于1亿元;母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高于子基金规模的30%;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投资于注册地在甘肃的企业或项目的资金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60%。子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须报领导小组批准。子基金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等方式适时退出。子基金终止或提前退出后,母基金出资及其收益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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