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安全监管联动 盐业专营管理深入推进
■ 中国工业报记者 马艳 自古以来,我国就有 “盐业系天下之说”。在中国的烹饪词典里,盐为百味之首。在2020年新年伊始,盐业市场又释放出一波强烈讯号。1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委发布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改革过渡期后食盐专营管理。 2017年, 《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正式实施,方案明确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同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有分析人士认为,盐业体制改革不等于放开专营。根据 《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任何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的均属无证违法经营。对非法生产、经营食盐,依法给予重罚。由此可以看出,食盐专营还将得到进一步强化。 此次发布的 《通知》,对深入推进盐业专营管理提出了七点要求。 一是加强食盐专业化监管。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确保完成省级以下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现省市县三级政事企完全分开。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推进食盐专营执法和食盐质量安全执法联动。同时,加强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下同)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信用监管。 二是完善食盐定点企业资质管理。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要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载明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是规范食盐定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和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合作进行 “贴牌”生产,不得在证书载明的生产地址之外生产加工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按要求建立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并有效运行,确保食盐可追溯。食盐零售单位购进食盐时,应查验供货者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并保存合法有效凭证。 四是保证合格加碘食盐供应。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碘营养水平的监测工作;各级盐业主管部门要依据食盐加碘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加碘食盐的供应,防治碘缺乏危害,同时满足特殊人群的需要。未加碘食盐由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供应。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要严格执行食盐碘含量相关国家标准,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当地盐碘浓度的规定。 五是落实食盐储备和应急管理。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食盐供需情况,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储备责任,政府储备量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辖区月均食盐消费量。各级盐业主管部门要密切监测食盐市场动态,定期抽查企业食盐储备情况,特殊情况下要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投放食盐储备、临时价格干预等措施,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盐社会责任储备、轮储、贮存、出库管理制度,食盐储备量应有详细的食盐社会责任储备库存记录。 六是规范食盐电子商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食盐电子商务管理。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食盐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销售主体查验相关定点批发资质,督促其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发现其平台上的食盐销售主体无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七是加大食盐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各级盐业主管、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门户网站及微信、微博、APP等新媒体手段加大食盐安全公益、科普宣传力度,及时发布食盐安全警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开展食盐消费、科学补碘及减盐知识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盐安全监督,确保食盐消费安全及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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