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九条措施 全面推进电动化建设
近日,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部门印发 《全面推进 “电动福建”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3—2025年)》(以下简称 《意见》),提出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推动电动船舶全产业链发展、支持企业研发与创新等9条措施,探索电动化推广应用的 “福建模式”。 《意见》中提出,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支持新能源汽车 (含专用车)企业做大做强,继续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升汽车产能利用率,对年度产能利用率达到60%及以上且产量同比增长,或产能利用率20%以上且产量同比增长;50%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汽车产能利用率比例给予单家企业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企业引进产业链配套企业,对于三年内新引进单家企业年配套规模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单家年度奖励资金最高1000万元;对三年内新引进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配套企业 (包括车规级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超声波雷达、L2级及以上车载智能终端、线控执行系统、智能座舱、高精度地图与定位、机器视觉、智能驾驶算法、智能驾驶计算平台、智能操作系统等智能汽车领域,车辆与车外其他设备间的无线通信、量子通信、云计算等网联汽车领域,车规级汽车芯片领域),年配套规模达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全省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5000万元。 另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在巩固公交车和巡游出租车电动化成果的基础上,在物流配送、环卫、工程建设、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景区港区等公共领域进一步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持续提升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占比。逐年提升公务车领域新能源汽车比重。4A级及以上景区用车,争取两年内基本改用新能源汽车。二是推进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试点。支持有条件地市积极申报国家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试点城市,对获批的给予专项奖励1000万元。三是组织实施综合示范应用项目。支持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工程机械、新能源农用机械、动力电池等生产企业与推广应用单位在重点区域及湄洲岛等岛屿联合打造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对示范项目单个推广合同金额达到1000万元并实现交付使用的,按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给予生产企业一次性示范推广奖励,全省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有关地市、汽车生产企业、示范应用单位等联合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对纳入国家试点的牵头单位给予专项奖励500万元。 支持新能源汽车、电动船舶充 (换)电设施、智能路侧设施和功能性平台纳入 “新基建”示范项目。推广集中式 “光储充检”一体化示范站,对符合相关要求的 “光储充检”示范站建设给予业主单位单站补助50万元。支持依法依规利用现有加油加气站的场地设施研究开展改扩建加氢站或增设充(换)电设施。 (龚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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