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透式核查:让腐败无所遁形
■ 中国工业报记者 裴金钢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近日刊发了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3年第19期 《特别关注》栏目 “国资央企反腐为高质量发展清障护航”中的重头文章 《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识别 “白手套” 揭开 “隐身衣”》:央企反腐已在深度聚焦 “新型腐败”“隐性腐败”。 “影子股东”被穿刺 据 《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识别 “白手套” 揭开 “隐身衣”》报道,鞍钢集团原总工程师张大德,通过范某某投资600万元,入股攀钢供应商刘某某名下矿业公司,获取分红收益累计1500万元,且长期由范某某保管;犯下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文章显示,由张大德控制的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且矿产品位低、没有太多开发价值,不足以支撑分红,因此认定张大德是假借投资之名,通过 “白手套”攫取高额利益。 鞍钢纪委、国家监委驻鞍钢监察专员办有关负责同志对外宣布,2023年以来他们查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17件,同比提高89%,其中不少问题线索更隐蔽,取证更复杂,定性更难,查处难度更大。 中纪委网站发文点评:在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之下,各种隐形变异、曲线敛财、翻新升级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层出不穷,特别是国资央企领域,因为市场经营多元、产品业务复杂,更是成为腐败和反腐败激烈较量、新型腐败隐性腐败突出的重点领域。纪检监察机关主动出击,不断开拓新思路、实践新举措,提高监督执纪执法的穿透性,让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无所遁形。 “影子套利”模型 对各类 “新型腐败” “隐性腐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主动出击”“提高监督执纪执法的穿透性”非常正确。 “穿透式核查”是资本市场最为严厉、最有效的监管方式之一。 2021年2月5日,证监会发布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由此,对股东的严格穿透与核查,成了穿透式监管的重要职责。 “穿透式核查是面照妖镜。只要一穿到底,所有影子股东、影子公司、国皮民股、白手套都会现出原形。”专门从事各类法律税务规划咨询业务的万时慧投资咨询公司经理易名宇(应被访者要求化名处理)认为:国资反腐,对其深层股东进行穿透式核查确有必要。 据分析,《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免税。受此启发,有人便想借认缴注册套娃平台进行投机套利。 比如,张生兄弟合资认缴成立家族有限责任公司A;A认缴成立有限合伙公司B,B吸收李四、王五认缴入伙完成第一轮信用融资;B再联合更多投资人认缴注册有限合伙公司C、D、E,有限合伙企业C、D、E分别从事技术研发、市场营销、资本融资,至此第二轮信用融资完成;C、D、E进一步联合投资人认缴成立有限合伙公司F、G、H、I、J、K,进一步分散投资风险扩大信用融资规模,实现滚雪球跨行业跨地区运营;最终F、G、H、I、J、K实缴成立有限责任公司L开展实体经营,并计划并购上市公司。其中,有限合伙企业F或G,可以分别由自然人赵钱孙、周无正等人的家族有限公司A1、A2用同样手法实际控制。 “在上述套娃结构中,只要实际控制人张生持股比例足够大,而其余合伙人股权足够分散,且家族有限公司A1、A2的实控人愿意与张生一致行动,则张生便可实际掌控这家实体企业L。”易名宇透露,在认缴注册的套娃股东结构中,家族企业A、A1、A2属有限责任公司,这便可免除张生、赵钱孙、周无正三人家族在偿债方面的无限责任,且A、A1、A2公司可不开展任何业务,零就业,零纳税,零社保。这样的 “影子企业”具备如下特征:1、现金流入巨大;2、消费支出巨大;3、偏好理财;4、存在巨额投资。央企国资反腐,就是要对准 “影子企业”的上述靶向进行救治。 一 “穿”到底 易名宇说得没错。近年来,证监会始终在强化 “穿透式监管”。 2021年2月,沪深两市交易所发布 《关于科创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创业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股东信息核查中 “最终持有人”的理解与适用》。2021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沪深两市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还发布了 《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东穿透核查的通知》。 除了穿透式监管,在审查 “影子案件”时,司法系统也在强调 “穿透式审判”。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黄海龙,在 《法律适用》2023年第7期上发表了题为 《论 “穿透式审判”的基本内涵与实践方法》文章。黄海龙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已明确提出要运用 “穿透式审判”,而 “穿透式审判”缘起于金融行政监管中的 “穿透式监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强调 “提高监督执纪执法的穿透性,让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无所遁形”,这宣告 “穿透式核查”正在成为捍卫党纪、国法无坚不摧的利器。 “从法律意义上讲,无论是穿透式监管,穿透式审判,还是穿透式审查,都是在夯实法人独立人格及其法定责任。”中简律师事务所吴琳认为,穿透式监管、穿透式审查、穿透式审判法理依据充分。 据分析,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根本特征。当公司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或国家利益,可以根据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及其穿透股东的独立人格及有限责任,责令其穿透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国内企业债务违约及破产重整案件多发。若有自然人T巧妙布局 “多层套娃平台X”,用信用融资、债权融资、信托融资,乃至对赌协议融资的方式,并购上市公司Y或参与央企Z的资本重组,则上市公司Y或央企Z的现金流断裂风险或可暂时缓解,但其资产负债率很难大幅下降。若上市公司Y或央企Z盈利能力再度恶化,以至再度陷入资不抵债境地,在上述法理基础上,其债权人便有权向“多层套娃平台X”各级认缴注册的穿透股东索债,这些股东便因此面临 “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风险。 假如自然人T用 “影子手法”实际控制“多层套娃平台X”,而 “多层套娃平台X”中又存在众多国资穿透股东,且 “多层套娃平台X”还对上市公司Y或央企Z发起了“并购重组”或 “债权重整”,为肃清违规违法嫌疑,一穿到底的 “穿透式核查”必不可免。这正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近日发文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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