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法治韧性:安全与发展的制度平衡逻辑

中国工业报 2026年01月26日

  ■  李浩东

  大国之强的物质表征在于产业体系的完备,而其内在筋骨则取决于治理体系的稳固。2025年12月25日至26日召开的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在部署“十五五”开局任务时,将“持续提升产业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摆在了战略性位置。这不仅是应对国际经贸博弈的防御之策,更是新型工业化走向深水区的内生逻辑。从法治视阈审视,产业链的韧性绝非纯粹的技术参数,本质上是权利、义务与风险在复杂供应网络中的法律定型。在“十五五”开启的关键时刻,我们必须深刻洞察全球产业竞争从“效率至上”向“安全与发展协同”的范式漂移,通过高质量的制度供给,将产业安全焦虑转化为规范化的治理效能。

  透视产业安全的法理内涵,核心在于确立一种基于“战略自主”的法治保障机制。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安全性,实质上是国家在关键领域不受制于人的“行动自由”。长期以来,全球供应链被视为私人契约的无国界延伸,但在地缘政治碎片化的背景下,供应中断已从商业违约演变为主权挑战。此次会议部署的“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其深层法理意义在于通过制度化手段对底层技术、基础工艺进行“战略确权”。这种保护并非走向封闭,而是通过立法明确关键领域核心知识产权的保护等级,构建起一套具有防御功能的“产业制度屏障”。当法律能够为集成电路、航空航天、新材料等命脉行业划定严密的权利边界,产业安全才具备了超越商业波动的制度底色。

  破除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困境,需构建以“风险预防”为导向的敏捷规制模式。关键技术的突破不仅需要研发投入,更需要法治护航。产业基础的再造具有极强的外部性,单纯的市场机制难以自发解决安全成本的外部化问题,于是便呼唤规制逻辑的转型。在“十五五”规划的编制实施中,应探索建立“产业链压力测试”的法律规制框架。参考金融领域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对于关键零部件的备份、自主供给率的底线以及供应链的多元化程度,可通过标准法律化的形式转化为企业的法定义务。这种规制并非简单干预,而是通过确立“安全作为公共品”的治理共识,引导社会资本向产业链脆弱环节流动,实现从“事后救济”向“事前预防”的重心前移。

  重塑微观契约的韧性基石,必须建立一套适配极端环境的“供应链应急治理”法律体系。产业链的韧性最终体现在千千万万份供货合同的履约率上。然而,现有的合同法律框架在处理全球性断链、不可抗力引发的违约责任时,往往面临救济滞后或显失公平的隐忧。针对这一现实挑战,落实“支持工业大省挑大梁”的要求,在法治层面意味着要重构产业转移与协同的风险对冲机制。具体而言,应前瞻性地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明确在极端情况下政府对关键物资的协调机制、补偿标准以及企业间的“互助履约”义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标准化的“韧性条款”设计,赋予企业在供应链剧烈波动时的法定抗辩与风险调节权。这种微观维度的法律创新,能够有效防止单点违约引发的系统性崩塌,为实体经济筑牢微观法律底座。

  行业治理现代化的主战场,在于通过“制度型开放”在国际规则竞争中掌握话语权。“更好地统筹国内经济工作和国际经贸斗争”的方针,要求我国从国际规则的被动接受者转向主动参与者。在全球产业版图加速重构的过程中,标准与规制正成为比关税更深层的竞争要素。我们要利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先行先试平台,探索针对数据跨境流动、低空经济频率开发、卫星物联网业务准入等前沿领域的法治模板。这种以国内法治实践支撑国际规则引领的策略,能够将我国在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先发优势转化为制度性的话语优势。通过将中国成熟的行业标准转化为国际认可的准则,我们不仅能提升产业链的外在韧性,更能在规则维度上实现工业实力的全球延伸。

  推动新型工业化向纵深演进,必须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法理平衡,构建起与先进制造业相匹配的生产关系。产业链的韧性不是一成不变的铠甲,而是一个动态演化的治理生态。此次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对“强筋壮骨”、价值创造与安全保障的统筹部署,构成了“十五五”工业治理的立体坐标。在这一宏大框架下,法治的功能在于提供一种“稳定且有张力”的规则网络。它既要通过严格的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淘汰劣币,整治“内卷式”竞争,又要通过“监管沙盒”、柔性监管激发创新活力。当法律能够精准锚定产业的“痛点”、预判供应的“盲点”、拆除竞争的“乱点”,中国制造才能真正实现从“被动防御”向“主动塑造”的根本转变。

  工业文明的厚度取决于制度的广度。在迈向“十五五”的新征程上,新型工业化的成色将由法治根基的深度所界定。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不仅是技术的比拼,更是制度韧性的较量。我们通过构建权责明确、预防精准、契约坚韧、规则领先的治理体系,在大变局中稳住工业“基本盘”,拓展发展“新赛道”,让法治成为中国号工业巨轮在风浪中航行最确定的压舱石,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稳步迈向世界制造强国前列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与主权保障。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京衡郑州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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