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行政禁令的法治回应与路径优化

中国工业报 2026年08月17日

  ■  李治甫

  根植于原创性科技创新的高质量发展需要坚实的法治保障,从研发到市场,全链条都依赖于高效的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知识产权行政禁令作为一种行政执法领域的制度创新,凭借其依法快速的处置优势,可在侵权扩大前及时叫停相关不法行为,从而弥补司法维权周期长的短板,形成行政快保护与司法终局保护相衔接的立体防护体系。若能用好这一制度精准遏制恶意侵权,稳固创新收益,优化营商环境,就能为筑牢新质生产力提供法治根基。

  新质生产力呼唤知识产权快速应急保护

  新质生产力以技术成果为核心竞争力。在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前沿领域,企业的巨额投入依赖于专利的有效保护,然而在实体市场中,侵权行为日益呈现网络化、规模化的特点——仿制品可能迅速充斥整个市场,即便权利人最终胜诉,其市场份额和声誉也已遭受不可逆的损失。因此,急需一种前置性、紧急性的制止机制。

  司法临时禁令门槛高、担保要求严格,部分中小企业难以承受。知识产权行政禁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这些短板;执法部门依据初步证据以及相关法律,在正式认定前先行责令停止侵权,并要求相关电商平台下架侵权链接,从而实现即刻阻断,这属于一种典型的“快保护”机制。深圳经济特区率先立法,成都、内江等地也相继跟进,标志着该制度日益走向常态化,成为适配新质生产力发展节奏的重要制度创新。

  知识产权行政禁令的基本原理

  知识产权行政禁令是行政主体依据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特别授权,为了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单方作出的具有即时性强制效力的临时性的行政强制措施,具有行政命令属性与预防性的保护功能。其制度设计深度融合了行政法学与知识产权法学的基本原理:行政机关以职权法定为基础,以侵权可能性与损害紧迫性为核心要件,单方面责令制止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避免发生难以弥补的损害。

  基于此,该制度充分体现了对无形财产时效性保护的特别考量。在程序上,可适当突破常规,进行高效简化的审查,并通过担保与反担保机制平衡公共利益、私权排他性与相对人经营自由。禁令本身作为一种行政行为,虽可经行政复议或诉讼救济,但原则上一般不停止执行,从而凸显其维持禁令时效的制度刚性。在运行上,以权利人申请为原则,权利人应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初步证据及必要担保;在重大侵权时,行政机关亦可主动依职权作为。在审查时,主要采用“侵权成立盖然性”与“损害不可弥补性”双重标准。必要时须经听证程序作出书面决定,明确禁止范围与期限,送达后产生效力。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可解除禁令,违反者将面临罚款或行政强制,这种行为最终亦可通过救济程序实现事后矫正,从而形成预防、制止、救济一体化的保护闭环。

  行政禁令赋能新质生产力的实践路径

  守护科技自立自强,保障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收益。突破“卡脖子”技术,实现原始创新是新质生产力的根基。在实践中,科研院所和专精特新企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一旦技术被盗用或被反向工程仿制,研发动力将极大受挫。知识产权行政禁令可针对工业母机、精密仪器、芯片配套专利等领域,制止恶意剽窃行为,从而阻断侵权商品流入重点产业供应链。在产学研转化阶段,实验室新技术尚未完成司法确权,此时禁令可依托技术调查官的专业支撑,对初步侵权行为及时管控,从而保障创新主体敢于持续加大基础研究的投入力度。同时,针对商业秘密泄露等隐蔽的侵权方式,行政机关可借助禁令限制相关涉密的资料向外流转,从而弥补事前保护的薄弱短板,稳固前沿技术的安全底线,形成一种原始创新活力充分释放的良性循环。

  赋能实体经济转型,护航现代化产业体系提质升级。传统产业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后形成的差异化优势,易遭受低端厂商的简单抄袭仿冒。行政禁令能够快速清理市场低端仿制产能,杜绝劣币驱逐良币,倒逼市场主体放弃粗放式模仿扩张,从而转向自主技术迭代升级。对于低空经济、商业航天、生物制造等未来产业的新赛道,行业整体处于快速发展期,市场容错空间小,一次大规模的侵权就可能摧毁整个新兴业态的成长基础。依托禁令快速处置的机制,可及时净化赛道的竞争环境,引导资本和人才向原创研发集聚,从而构建起传统产业筑基、新兴产业领跑、未来产业蓄势的格局,稳固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韧性。

  优化改革发展生态,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关键在于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而知识产权跨区域侵权、异地仿冒正是其中的主要障碍。推行跨区域协同行政禁令联动机制,各地执法机关可通过信息互通、禁令协助执行,从而打破地域壁垒,实现“一处发布禁令,全域协同管控”的效果。同时,结合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对新技术、新模式区分恶意侵权与合理借鉴,做到既严厉打击故意仿冒行为,又为技术创新预留空间。借助行政禁令完善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将拒不执行禁令、反复恶意侵权的主体纳入失信名单,健全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让各类市场主体敢于创新、愿意创新、安心投入长期研发。

  激活人才内生动能,夯实新质生产力人才基础。战略科学家、顶尖工程师和大国工匠的创新价值,需要完善的知识产权收益制度予以保障。当前,部分领域的创新成果存在被盗用的情况,科研人员的技术转化收益有时无法稳定兑现,严重挫伤其创造热情。知识产权行政禁令可及时保护职务发明和校企合作的技术成果,防止第三方随意侵占人才创新产出,从而保障科研人员合理分红和股权收益的稳定。近期各地掀起破除“唯论文、唯职称”陈旧评价体系的热潮,主张以人才实际技术贡献来衡量人才价值,行政禁令为技术贡献提供了快速、刚性的保护,营造了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在产教融合培育应用型技能人才的过程中,企业也不必担心实训研发成果轻易被盗取,从而更愿意深度参与校企协同育人,实现地方人才供给与产业升级精准同频,持续为新质生产力输送高质量人才。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要及时、精准的法治保障。知识产权行政禁令兼具行政效率与法治刚性,在一定程度上补齐了应急保护短板。未来,应持续放大其效能,以快速止损遏制侵权、以统一规则破除壁垒、以全链条衔接强化保护、以严谨程序守住底线,使知识产权行政禁令成为守护原创的前沿防线,激发科技自立自强,稳固实体经济根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集聚高端创新人才,以公私法协同治理保障技术要素的流通,全面赋能新质生产力培育。

  (作者单位: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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