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领导人廉洁从业有章可循
稿件来源:本报讯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颁发 《中央企业贯彻落实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央企各级领导人员不得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要求央企各级领导人员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坚持集体决策原则等。该办法出台不久,湖北省出台了 《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 高管不得违规使用银行信贷 《办法》要求各央企各级领导人员不得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不得违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金融衍生品交易、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办法》明确,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是利用职权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二是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是从事同类经营和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违反规定投资入股;四是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泄露或非法使用本企业商业秘密。 人事任免集体决策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国资委有关选拔任用干部的规定。 《办法》规定,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要按规定程序,不得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不能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能违反规定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违反 《若干规定》和本办法所列廉洁行为规范的,实行禁入限制。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或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等。 地方廉洁风险防控开始考核 近日,该办法刚刚出台,湖北省就公布了该省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 《考核办法》将国有企业党委 (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履行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纳入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国有企业党委 (党组)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履行牵头主抓职责。 廉洁风险防控工作效果,将按照企业员工对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知晓度、满意度等的变化情况,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和生产经营效益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本报记者 孙郁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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