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着手开征 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将提高
稿件来源:本报讯
推进资源税与环境税费的改革是《“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在10月2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 《意见》)中,研究开征环境税被再次强调。 《意见》同时指出,对重金属及石化等重点行业企业和项目,要加强规划和布局。要加大对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多渠道建立环保产业发展基金,拓宽环保产业发展融资渠道。 总量减排成为 “环评”前置条件 《意见》明确指出,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在我国 “十二五”规划中,新增的氨氮和氮氧化物的减排在今年上半年完成情况并不乐观。环保部发布数据显示,氨氮和氮氧化物两项新增污染物的排放量上半年同比一降一升。其中,氮氧化物排放总量1206.7万吨,同比增长了6.17%。 对此, 《意见》明确,要继续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鼓励各地区实施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其中,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加强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和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对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继续加强燃煤电厂脱硫,全面推行燃煤电厂脱硝,新建燃煤机组应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对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泥、石化、煤化工等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开展机动车船尾气氮氧化物治理。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 强化重点行业监管和布局 在加强对重金属及危化行业污染治理的基础上, 《意见》要求,要对重点行业加强管理,优化布局。 《意见》指出,要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对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地区、行业和企业进行集中治理。合理调整涉重金属企业布局,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坚决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域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加强重金属相关企业的环境监管,确保达标排放。对造成污染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加大处罚力度,采取限期整治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关停取缔。积极妥善处理重金属污染历史遗留问题。 同时,要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对化学品项目布局进行梳理评估,推动石油、化工等项目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对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环境隐患排查,对海洋、江河湖泊沿岸化工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强化安全保障措施。把环境风险评估作为危险化学品项目评估的重要内容,提高化学品生产的环境准入条件和建设标准,科学确定并落实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安全防护距离。依法淘汰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的化学品,限制生产和使用高环境风险化学品。推行工业产品生态设计。健全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监督管理。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 开征环境税被提上日程 《意见》明确,要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对生产符合下一阶段标准车用燃油的企业,在消费税政策上予以优惠。要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对 “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研究调整进出口关税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环境保护项目。加大对符合环保要求和信贷原则的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同时,要严格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电价政策,制定脱硝电价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实行优先上网等政策支持。还要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差别电价等等。(本报记者 司建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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