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规范央企国有产权置换
稿件来源:本报讯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 《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明确了央企实施产权置换的诸多要求。 《通知》以国有产权变动为核心,以中央企业及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为主线,重点对中央企业内部包括国有单位之间、国有单位与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的产权置换事项进行了规范,同时对央企之间、央企与地方之间以及涉及上市公司的国有产权置换事项作出了原则规定,形成了国资委对国有产权置换事项较为完整统一的制度规范。 《通知》规定,属公司制企业的国有单位,其置换事项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应在央企或国务院国资委出具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这意味着符合通知规定的央企类上市公司涉及母公司整体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将统一先过国资委审批这一关,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从 《通知》规定的范围看, “国有产权置换”,指的是国有单位相互之间以所持企业产权进行交换,或者国有单位以所持企业产权与中央企业实际控制企业所持产权、资产进行交换,且现金作为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比例低于25%的行为。 《通知》对牵涉到上市公司的央企资产重组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国有产权置换事项由央企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后批准或者出具意见,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其中,实际控制企业为上市公司的,由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或者出具意见。” 国有单位为公司制企业,且置换事项需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应当在央企或者国务院国资委出具意见后,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这意味着,符合通知规定的央企类上市公司重组时,以往先过董事会、股东大会,而后等待国资委、证监会批准的形式或将面临变化:即需先要获得央企或国资委意见,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知》还强调,国有单位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进行置换,国有单位与上市公司之间置换并涉及国有单位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据介绍,国资委先后出台了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和无偿划转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基本覆盖产权流转的各种形式,分别建立了市场化流转和国资内部流转的国有产权流转制度体系。随着中央企业集团内部重组整合步伐的加快,整合方式不断创新,其中,资产置换事项日益增多,并成为企业重组整合的重要方式。为保护国有权益、进一步推动企业资源整合、提高产权配置效率,国资委特制定了该 《通知》。(本报记者 孙郁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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