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目录细则规定:一般用车价格不得超18万元
稿件来源:本报讯
记者从工信部网站获悉,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制定并发布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 (以下简称 《细则》)。 《细则》明确规定,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其中机要通信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6升,价格不超过12万元;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新能源轿车扣除财政补助后价格不超过18万元。 记者了解到, 《细则》还对申报《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的汽车生产企业做出了详细规定:第一,申报车企应是工业和信息化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汽车生产企业,且申报前已经连续生产销售3个月 (含)以上,并保证进入 《目录》后连续生产销售时间不低于6个月;第二,申报车企应具备持续的整车技术研发和产品改进能力,设有产品研发机构,近两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3%;第三,申报车企拥有申报车型的产品工业产权、产品改进及认可权、产品技术转让权及国内外市场销售权,并且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知识产权纠纷、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第四,申报车企应自觉加强销售和服务网络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实施全国统一的汽车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并认真履行。 《细则》还指出,三部门将不定期对列入 《目录》车型的产品技术指标、配置、价格和服务等开展专项核查,查处违规行为。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资料和数据,并保持《目录》车型技术参数、性能、配置、价格等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提高价格或降低车辆性能、配置及保修期。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报 《目录》的企业和车型有不符合 《细则》有关规定的,可向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本报记者 芦丽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