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标准7月执行 完全达标尚需检验
稿件来源:本报讯
再过一个月,已出台五年的国家生活饮用水新标准将全面强制执行。 记者从卫生部了解到,这项即将于7月1日实施的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首次明确将生活饮用水定义为 “日常饮用水和生活用水”,并把饮用水检测指标从35项增加到了106项。 尽管设置了五年的缓冲期,但业内专家担心新国标的执行仍将面临挑战,执行好饮用水新国标需要相关配套细则的出台。
基本与国际接轨
与1985年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比较,新版标准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基本实现了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 据卫生部有关人士介绍,新标准引用了8个与本标准内容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范,涉及饮用水水源水质、二次供水、涉水产品、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与水质检测等,使标准的内容与现有标准不重复,且协调一致。 此外,新国标还首次明确提出生活饮用水的定义:供人日常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尤其是明确指出了生活用水也应符合标准。新标准与现在实行的1985年版本相比,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 “基本实现了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 “比如说砷、铅、铬这些重金属类的指标更加严格,我们认识到了这些指标会对我们的健康造成隐患,所以我们需要把它们的限制规定到最低,来保证我们的饮水安全。”中国疾控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水室副主任张岚说。 不过,网友陈文祥对 “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接轨”的说法提出质疑:既然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和欧盟、日本等组织和国家现行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则说明这些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很标准,甚至等于 “金标准”。那么,我们为何不是无缝接轨呢? “‘基本上’的饮用水标准制定,公众注定 ‘基本上’不放心。” 但张岚提醒,检测指标的多少并不是评价标准科学与否的惟一条件,只有符合目前国内饮用水的水质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来增加检测指标,扩大检测范围,才是最科学、最安全的标准。
新标执行迫在眉睫
在2012年饮用水卫生宣传周启动仪式上,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告诉记者,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饮用水安全保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由于受生活,特别是工业废水污染,近年来,中国不少地方的水源水中的有机物、氨氮等污染物大幅增加,即所谓“微污染水源水”,而常规的 “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工艺,仅能去除20%~35%的有机物,对氨氮等物的去除效果十分有限。 另外,我国自来水普遍采用氯化消毒,研究表明:经过氯化消毒的水中,三氯、四氯甲烷等致癌有害物质,已经超过300种。除了无法对付 “微污染水源水”,中国突发性水污染事故频发,亦对应急供水工作提出了全所未有的要求。 而一直以来,我国实施的是1985年制定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与此同时,旧版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已不能满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 2006年底,卫生部会同国标委、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等完成了对1985年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工作,并正式颁布了新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业内专家认为,新国标势必将推动我国饮用水水质进一步提高,并促进我国净水工艺的改进和提升。新标准的执行也将对管网系统和水质管理提出更高要求,急需我国供水行业实施工艺改造,提高供水水质。
完全达标尚需时日
“如果真的按照新国标完全强制实施,全国可能有一些水厂达标就很难。这项标准在执行中必须要掌握一定尺度。”参与过新国标制定的中国疾控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主任鄂学礼表示。 据悉,新国标要求水务公司在生产工艺、管理、维护等多个方面都做出相应调整,需要进行大量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而这也正是新国标全面执行给出五年缓冲期的原因所在。 在中国科学院陆地水循环及地表过程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宋献方看来,新国标落地实施必须结合当地水源情况和经济条件具体执行。他认为, “要防患于未然,就必须要有符合新国标的全新工艺设施和管理要求”。 如何防止出现 “空有标准、难以执行”? 宋献方提出,确保严格执行新国标需坚守三个条件:一是在执行环节坚持全程监控,即从水源取水到处理环节再到供水终端进行全过程监控,防止出现 “只对出水检测、忽视水源地污染”的局面;二是要建立起终端用户用水的迅速反馈与应急管理机制;三是要结合我国现有国情,将 “确保饮用水安全”的要求与领导干部考核挂钩,确保各级供水单位严格执行水质标准。(本报记者 陈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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