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第24届中国 (浙江)国际科研、医疗仪器设备技术交流展览会现场。从第19届开始,历届医展会均将医疗仪器设备政府采购与技术交流展览相结合。据统计,第24届医展会政府采购成交金额达到4.3亿元,成效明显。 (资料图片)
利用政府采购推动本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包括通过政府采购保护本国产业、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支持关键技术自主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在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已经经历了近200年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套科学、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近年来,国外政府采购的内容不断延伸,采购范围不断扩大,逐步将国计民生的铁路、市政工程、电力、通讯、机场、港口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国外还十分重视政府采购市场开放与保护并举,不断创新政府采购方法,为我国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提供了丰富的借鉴经验。
A
他山之石-美国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采购管理制度堪称完备
美国于18世纪末开始制定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是较早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之一,也是世界上采用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进行扶持最成功的范例。美国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较为完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较为健全,对自主创新的促进效果十分显著。
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增加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
中小企业是美国自主创新的主体,美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并十分重视政策的落实,特别是通过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相关政策。如美国在 《购买美国产品法》中规定,美国中小企业的报价只要不高于外国供应商报价的12%和本国大企业报价的6%,即可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订单。10万美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合同,要先考虑中小企业。美国还建立了政府与私人投资进行联合采购的合作制度。相关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对有发展前景的小型企业建立特别基金,每个合格小型企业可获得高达85万美元的政府采购合同;对该类合同的每1美元采购,协约私人企业就对该小企业做出自己的1~4美元的采购或投资合同,即最高达340万美元的采购或投资合同。为了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得到更多的政府采购订单,美国还专门设立小企业管理局,主要采取以下六方面措施来帮助中小企业:“拆分”和 “预留”合同、颁发能力证书、派驻 “采购代表”、各地派驻专家、建立电子供货系统、洽谈采购优先目标。
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保证对本国产品的采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美国是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约国,但美国在政府采购中仍高度重视保护本国工业。美国的政府采购不仅份额大,且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并优先考虑由本国厂商供应。为了保护本国的民族企业,1933年美国专门制定了 《购买美国产品法》。这也是促进美国本国创新的基本法律,该法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在进行公共基础建设施工过程中,必须购买本国产品;在美国建厂的跨国公司产品,只有其零部件的50%在本国生产,才有资格参加政府采购的投标;本国没有生产而不得不采购外国产品时,其零部件要有一定比例是国产的,或者参加政府采购投标的国外产品要有一定的技术转让。法律还规定,国际采购至少必须购买50%的国内原材料和产品。在同等条件下,美国给予国内投标商10%~30%的价格优惠。在政府采购项目的国外报价中,如果本国供应商的报价比外国供应商的报价高出不超过6%的幅度,必须优先交由本国供应商采购。 《购买美国产品法》实施至今,使美国企业在政府部门的采购中大大提高了中标率。另外,美国还通过各种专项法律促进政府对本国产品的采购,如美国1991年的 《道路运输效率法》规定,各州接受联邦运输部补助采购机械时,必须有60%以上是美国产品,而且车辆最后须在美国国内组装。
美国通过政府采购给予高科技产业第一推动力,促进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
美国政府通过对符合其科技产业政策的高科技产品实行保护性购买政策,进一步从需求上拉动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美国的航天航空技术、计算机、半导体的发展,基本都是靠政府采购给予第一推动力。例如,美国半导体和计算机工业发展早期,由国防部和国家宇航局出面采购,有效地降低了这些产品早期进入市场的风险。以集成电路为例,1960年集成电路产品刚刚问世,100%由联邦政府购买。1998年美国政府的采购合同总额中,来自高技术企业的产品价值占35%。美国在政府采购中还通过 “提高技术标准”、 “增加检验项目”和 “技术法规变化”等技术壁垒政策,提高外国高技术革新产品进入的 “门槛”,以削弱外国产品的竞争力。美国通过政府采购扶植了IBM、惠普、德克萨斯仪器公司等一批国际IT业巨头。美国西部硅谷地区高技术产业群的迅速发展,与联邦政府的采购政策密不可分。由于美国政府对电子产品、导弹产品、计算机产品的大量需求,促进了美国硅谷的迅速崛起。
B
他山之石-欧盟
严格政府采购制度 引导鼓励企业创新
欧盟国家不但把政府采购政策当成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保护本国的产业,同时也把政府采购作为强有力的自主创新政策工具,促进自主创新和经济发展。近年来,欧盟对政府采购给予极大的关注,欧盟一些国家纷纷出台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种细则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并通过调整政府采购来引导和鼓励创新,有效拉动运输、能源、环境、健康、教育以及通信等领域的新技术研发。
通过采取各种政府采购扶持措施,实施科学的统计评估体系,扶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
欧盟国家非常重视中小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重大作用,各成员国政府都将扶持中小企业的创新列为重要议程,为企业创新提供强大的后盾支撑。如法国对于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签署方面有两个优惠措施:一是不要求中小企业像大企业一样有合同担保;二是不收预付款;意大利规定从2005年开始,占政府研发经费总量2.5%的科研服务活动,要从中小企业采购。在具体的行动落实方面,欧盟创建了中小企业的统计数据库,通过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统计分析,并定期展开定性调查研究,建立各成员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效果的比较图,为评估中小企业参与公共采购合同的情况,以及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全面参与政府采购提出行动指南。欧盟通过出台类似措施,有效地增强了政府采购在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方面的重要作用。
实行内外有别、形式多样的保护政策,规避WTO《政府采购协议》,保护本国产品
为规避WTO《政府采购协议》,保护本国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欧盟及其各成员国采取多种保护政策,加强对欧盟内部和本国产品的购买。如欧盟采取价格优惠形式扶持盟内产品,在产品性能相同的情况下,即使欧盟产品的价格高于进口产品,也优先采购欧盟产品。欧盟还规定必须采购当地产品50%以上,而且价格差异3%以内的,应优先采购欧盟产品。另外,意大利规定政府部门、政府实验室、国营公司采购计算机、通信器材等产品,必须从本国公司购买。德国、挪威等国家的法律规定,采购金额达到500万欧元以上的工程或20万欧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都必须在欧盟范围内采购。
通过首创各种技术标准,设置非关税贸易壁垒,保证对本国产品的采购
欧盟采取 “指令”形式对政府采购进行规范。指令是在充分考虑各成员特殊情况下实施的一种较为灵活的法律形式,对各成员具有约束力。欧盟政府采购方面的一些指令在一般规定之后专门规定技术领域的共同规则,要求在对技术规格进行设定时要优先采用在更广的范围被认可或公布的标准。如 《欧盟理事会第93/37EEC号指令——关于协调给予公共工程合同的程序》规定,除非在存在的标准有技术上的困难等例外情况,各缔约机构均应参照执行欧洲的国家标准、欧洲技术认可来界定技术标准。2008年至今,欧盟出台了多个环保方面的指令,如 《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 《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WEEE)和 《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制度》(REACH), 《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 (EUP),欧盟通过制定相关标准,试图成为未来环保产业的规则制定者,并不断抬高相关产品的进口门槛。
C
他山之石-韩国
立法强制优先采购 集中管理促自主创新
韩国是亚洲实行政府采购较早的国家,也是通过政府采购促进本国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典型国家。韩国自1949年局部集中采购制度建立后,历经多次变革,政府采购制度已日趋完善。作为新兴工业化国家,韩国政府采购制度在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通过立法强制优先采购高新技术产品,提高本国自主创新能力
韩国政府推动高新技术发展的一个颇具成效的做法是通过立法的强制力对高新技术产品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如 《科学技术促进法》和《科技振兴法》等。韩国法律规定,科技部长官及有关部门首长,为扩大新技术产品的销售,可采取要求国家机关及地方政府、政府投资机构、接受政府出资和补助等财政支援的机构、其他公共团体等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措施。韩国在高速列车和核电站等公用事业装备方面基本上全部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例如高速列车的采购,由于韩国不具备相关技术能力,政府决定采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方式进行自主创新,在引进法国12台列车后,其他的34台全部采购本国自主创新产品。法律还规定,对尚处于市场发展早期需重点扶持的本国高新技术产品,在性能相近的情况下,即使价格高于国外同类产品,政府仍应优先采购。1983年,公立学校率先购买当时价格昂贵的5000台国产计算机,由此成为推动韩国计算机产业发展的原动力。2004年财政部以每辆1亿韩元 (高于市场普通车10倍的价格)带头购买了50辆现代公司新研制的清洁燃料汽车,以促进新能源汽车领域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
通过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强化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扶持
韩国自1996年开始大力支持政府机构采购中小企业的产品,当年韩国政府在国内的采购总额为42150亿韩元,其中26690亿韩元是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占国内采购总额的63%。韩国 《中小企业振兴和产品购买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中小企业生产的创新产品,政府要大力支持相关机构优先采购,具体措施是:相关部门每年通过综合评估确定鼓励采购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品种目录,公共机关要参照本部门预算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采购中小企业产品计划,报国会审议后予以公布。韩国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有力地促进中小企业新产品市场拓展,使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更好的得到政府扶持。
实行集中、高效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为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便利
韩国政府设立了国家调达厅(即政府采购中心),作为全国惟一的政府采购专职机构。调达厅是韩国财政经济部下属的一个副部级单位,其业务是独立进行的,厅长由总统直接任命。韩国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规定,韩国中央部门的政府采购中,价值在30亿韩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和5000万韩元以上的货物采购;地方部门的政府采购中,价值在100亿韩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和5000万韩元以上的货物采购都由调达厅代为进行。韩国政府还建立了透明、高效 的 韩 国 电 子 采 购 系 统(KONEPS),该系统作为韩国电子化采购的惟一窗口,具有一站式服务和所有采购业务都能在线处理的特点,发展多年来,推动了韩国政府采购的进程,并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好评。由于电子化政府采购在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增强采购透明度、增强竞争和减少欺诈等各方面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电子化政府采购逐渐成为国际发展趋势。
D
启示
借鉴欧美等国经验多重举措完善国内采购
从我国目前政府采购制度实行的实践来看,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节约资金和抑制腐败,政府采购促进技术创新的政策功能还没有充分体现。通过总结国外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成功经验,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实现促进自主创新的制度目标提供诸多启示。
促进政府采购从资金节约功能向政策功能转变
发达国家政府采购的功能转变为我国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如美国政府采购已由单一的财政支出管理手段,转变为兼有财政支出管理和国家宏观调控双重功能的重要工具,在强调节约财政资金的同时还充分体现了有关社会、经济和政治功能,是政府介入经济运行的最直接方式之一。此外,欧洲国家的政府采购也经历了此过程,欧洲国家以政府采购为手段,实行扶持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支持中小企业、保护环境、以市场换技术等一系列社会和经济政策,同时,在政府采购各种目标发生冲突时,经济和社会政策必须优先于财政政策。而我国政府采购和行政监管部门很长时间以来一直把节约财政资金作为政府采购的首要目标,对政府采购制度的经济和社会功能没有充分重视。今后,我国政府采购要在加强支出管理、节约财政资金的同时,不断加强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功能。
完善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法律法规体系和配套措施
利用政府采购政策推进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他们针对具体政策目标,制订出各项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相应法规。近年来西方国家地方政府着眼于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公共支出管理质量,大力进行方法创新,形成了包括服务承包、合作采购、循环使用和价值分析等在内的一系列政府采购新方法。比如在政府采购方式方面,为避免引起供应商不必要的质疑和纠纷,对具有明显倾向于采购自主创新型企业产品的项目,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等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尽管我国的法律也明确了政府采购扶植自主创新的目标,但是相关规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不足,需要加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完善 《政府采购法》、《预算法》等一系列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文件,建立财政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完善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认定标准、评价体系,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建设。
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和制度倾斜
从美国、欧盟和韩国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经验来看,美国政府采购优先考虑由本国厂商供应。法律规定,国际采购至少购买50%的国内原材料和产品。同等条件下美国给予国内投标商10%~30%的优惠价格。在政府采购项目的国外报价中,如果本国供应商的报价比外国供应商的报价高出不超过6%的幅度,那必须优先交由本国供应商采购。我国也可以借鉴其做法,在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中,考虑自主创新因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提高自主创新产品的中标率。
充分利用国际规则保护本国高科技产业自主创新
发达国家高科技产业起步较早,通过政府采购扶持本国自主创新产业发展经历了多年的实践,在国际谈判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充分利用国际规则,实现本国政策目标。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 (GPA)是大势所趋,我们要充分使用例外、排除等规定,实现保护本国高技术产品和产业的目标,如使用外汇支付平衡、国家安全、保护环境等 “协议例外”的正当理由,保护国内创新产业。再如利用贸易补偿的例外规定,要求中标的外国供应商需达到某个比例的国内采购,或者必须转移某项技术,或者需在国内建厂制造,以培育本国产业的发展。其次体现在国际政府采购项目实施中,通过分批签订采购金额较小合同的方式避让采购门槛。
(宋丽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