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甲醇汽车试点技术数据采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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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信部网站2月4日发布的消息,1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向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单位下发了关于印发 《甲醇汽车试点技术数据采集管理办法》 (简称 《办法》)的通知。 通知说,根据 《关于开展甲醇汽车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节 [2012]42号),为全面科学评价甲醇汽车试点运行情况,规范试点工作技术数据采集工作,特编本 《办法》规范了甲醇汽车试点工作技术数据采集的类别、条目及具体要求,数据将作为甲醇汽车试点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办法》对技术数据采集内容与要求作了规定。其中,甲醇汽车整车技术数据采集分为装用点燃式甲醇发动机的甲醇汽车整车和装用压燃式甲醇发动机的甲醇汽车整车两类。采集如下内容和数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文号 (含批次)、车辆产品型号、车辆号牌号码、制造厂商、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行驶里程、排放等级、燃料类型、甲醇燃料箱容积、汽柴油箱容积、起动性能、冷起动性能、限定条件下百公里油耗、加速性能、最高车速、最大爬坡度、车外加速噪声等参数。 《办法》规定,试点用甲醇汽车每半年由试点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机动车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验,检验数据由试点车辆运营单位负责收集汇总。试点工作结束后,在试点运行车辆中抽取不少于3辆的乘用车、不少于1辆的商用车,由试点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国家级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负责对甲醇汽车整车起动性能、百公里油耗、加速性能、最高车速、最大爬坡度、车外加速噪声、常规排放检测、甲醛进行测试并提出检测报告。 甲醇发动机技术数据采集分为点燃式甲醇发动机和压燃式甲醇发动机两类,采集如下数据和参数:发动机制造厂商、所配车型、发动机号、发动机型式、缸径、冲程、排量、压缩比、最大功率、最大转矩、最低燃油消耗率等参数。发动机技术数据采集共进行两次,第一次对所有参与试点工作的甲醇汽车发动机按照要求进行数据采集并建立档案,采集的技术数据由汽车厂商或发动机制造商提供;第二次采集为试点工作结束后,在试点运行车辆中抽取不少于3辆的乘用车、不少于1辆的商用车所装配发动机,由试点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国家级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负责测试并提出检测报告。商用车用发动机甲醛检测采用台架测试。 甲醛排放检测由试点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国家级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在试点运行车辆中抽取不少于3辆的乘用车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对甲醇汽车试点车辆常规排放物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烟度、颗粒物 (含PM2.5)进行数据采集。在试点运行车辆中抽取不少于3辆的乘用车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商用车随甲醛排放检测同步进行常规排放检测。轻型车按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Ⅲ、Ⅳ阶段)》、重型车按GB20890-2007《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要求及试验方法》进行检测。 《办法》规定,甲醇在大气环境中含量的监测,由试点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环境保护监测资质的机构,按照相关规范,每季度在试点地区甲醇燃料生产企业、甲醇燃料加注站、甲醇汽车驾驶室、发动机及整车实验室、维修车间定期进行监测,采集的数据由试点地区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整理。 人体健康数据采集主要是对甲醇燃料生产人员、甲醇燃料加注站工作人员、甲醇汽车司乘人员、甲醇汽车维修人员的人体健康数据进行分类采集。 甲醇汽车试点使用M100和M85两种甲醇燃料。甲醇燃料供应商负责按每季度向试点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销售的甲醇燃料种类、购货单位、购货量、销售价格以及添加剂使用情况。甲醇燃料加注站负责按每季度向试点地区主管部门提供甲醇燃料进货量、销售量、销售价格。甲醇汽车运营单位负责按每季度向试点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每辆车甲醇燃料加注日期、加注量、行驶里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甲醇汽车试点技术数据中心 (依托中国内燃机协会),并开通了与试点地区主管部门的网络传输系统,负责对试点地区上传的技术数据进行归类建档。 (工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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