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核心技术欠缺的普遍弱点 手机等消费电子产品如此,汽车等其他产业也是这样。中国已经在次贷危机中跃居世界最大汽车生产国和汽车销售市场,这一成就即使仅仅在新世纪之初也令人难以想象。2011年,我国汽车生产1841.89万辆,汽车销售1850.51万辆,虽然产销增速13年来首次低于3%,但产销总量继续位居世界第一。然而,由于缺乏核心技术,我们的汽车工业相当一部分还只是组装业,而非真正的自主发展的产业。中国市场上乘用车销售多年来一直由外资品牌占据大头,自主品牌所占无几,而且在市场波动中往往显得相对脆弱。2010年,中国乘用车市场上自主品牌市场占有率一度达到45.60%的 “高峰”,但2011年中国乘用车市场自主品牌销量就下降了2.56%至611.22万辆,市场占有率下滑3.37个百分点至42.23%。
更令人忧虑的是,技术缺口不仅仅是中国汽车等工业的现状,而且很有可能是这些产业的未来前景。新能源汽车是政府确定的国家七大新兴战略产业之一,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末发布了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 “意见稿”),宣布对涉及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的重要专利申请可优先审查,希望藉此鼓励和引导新能源汽车相关企业加大力度研发核心技术和申报专利,然而,在这个领域,中国企业专利技术现状不容乐观:
从专利技术总量上看,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截至2011年3月末,国内混合动力汽车专利申请共2731件,其中国外企业申请1691件,国内企业申请1040件,仅占38%。
从专利技术分布上看,国内外企业专利 “质”的差异相当大,国外企业专利申请集中于控制技术等关键技术领域,国内企业专利申请则集中于动力总成布置技术,相当多的专利申请属于打擦边球的外观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真正的发明专利很少。即使是目前国内企业中取得新能源汽车专利数最多的比亚迪,其900余件专利中非发明专利占比也高达60%。
(三)市场换技术?——此路不通! 如何改变技术落后的现实?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曾经寄希望于设备引进;90年代以来,随着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增长, “市场换技术”之说流行起来。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直接引进设备和软件、外商直接投资带来的技术转移,我国迅速成为技术引进大国,仅1979~1990年12年间,我国合计引进技术项目14000项以上,支出外汇302亿美元;而世界公认的技术引进大国日本1950~1979年经济高速增长的30年间全部技术引进支出为105亿美元。近20年来,中国技术引进支持继续保持在相当高的规模。然而,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实践证明, “市场换技术”构想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一厢情愿而已,因为任何领先的市场参与者都不会天真地将自家最有力的竞争武器平白拱手让人。
实事求是地说,在开放经济环境下,在产业生产创新的三种基本方式——引进与仿制、技术引进与自行研究相结合、独立研究开发——之中,我们不应片面强调独立研究开发而排斥引进与仿制,毕竟上述三种创新方式各有其优缺点,对企业人力、财力、物力的要求也各不相同,企业经营者应当根据本企业情况作出选择。而且,只要运用得当, “拿来主义”策略具有缩短开发时间、节约开发费用、降低投资风险等突出优势。在国际上,一个国家不可能完成需要的全部创新;在一国之内,一个企业所有技术、所有产品都靠自己开发,也肯定不合算。美国是世界头号科技大国,自己所创造的科技成果,也只占世界科技成果总量的四分之一左右。
然而,高度依赖引进方式的缺陷极为突出。因为占有技术优势的海外投资者目的常常是延长其产品生命周期,从而最大限度压榨已有产品的盈利潜力,因此输出到发展中东道国的商品通常技术相对落伍,甚至干脆就是行将就木的型号。特别是一些道德风险强烈的技术转让方,常常利用技术引进方不够熟悉专利检索工具的弱点,高价 “转让”已经过了保护期的技术,牟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受让方利益。而为了避免引进方与自己的商业利益发生冲突,防范扶植新兴竞争对手,他们又常常在转让合同中设置多项限制性条款,如禁止引进方向输出方本地区市场返销就是一种常见的限制性商业惯例,甚至会对引进方自己的人员掌握技术和技术改进设置重重壁垒,禁止引进方改进引进的创新。
改革后中国汽车工业引进初期,往往只能以高成本引进西方公司相对落伍、甚至濒临淘汰的车型 (如大众桑塔纳),即使引进了当时的先进车型 (如1984年设立的中美合资北京吉普公司引进年度最佳车型切诺基),也没有任何权力对引进技术和车型作任何改进。直到现在,这种状况仍未根本改变。
与在其他东道国一样,为保证对技术输出和生产经营各方面的控制,越是技术层次高的产业,海外投资者独资经营的倾向越强。许多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之初,为应付陌生环境而寻找中国合作伙伴合资经营,在站稳脚跟、熟悉环境之后,外方纷纷将中方合作伙伴排挤出去,将合资企业改为独资企业。即使是外资法规不准独资的企业,外方也力图最大限度提高自己的持股比例,增强自己对合资企业的控制权。
即使东道国不指望掌握自主技术开发的权利,仅仅是利用海外投资者已有的技术,引进技术含量更高的生产组装环节,提高最终产品的当地成分,由于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 《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等文件规定了东道国不能要求外资企业承担当地成分、贸易平衡等义务,海外投资者的母国也能依据这类 “国际规则”狙击东道国的上述努力。 (未完待续)(梅新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