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福建莆田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外景。该项目采用世界先进、国内成熟的机械炉排炉工艺,利用余热发电,各项废物、废气均达标排放,实现了企业效益和社会责任双赢效果。 (曾献星 朱玉清 黄志苗 图/文)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有很大的区别,《公司法》第5条对 “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不应当视为法律规则而应看作法律原则。公司的社会责任,必须在 《公司法》第5条的指引下,以法律规则、非政府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形式存在,其中法律规则是具有强制力保障的外在约束,非政府组织的规范性文件是他律和自律的交界地带,公司章程是自律的领地,从而构筑了一个从强制到自律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体系。
现有公司社会责任法律情况评析
2005年 《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不少学者将其视为一个宣示性规定,或者将其称之为倡导性条款。笔者认为,将该条款视为法律原则更为妥当。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分在于,法律原则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更宽广,有更强的宏观指导性,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适用的确定性上法律原则比规则更为模糊。法律原则发挥着指导司法的重要功能,“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指导和协调着局部社会关系或某种不可缺少的,特别是遇到新奇案件,需要平衡相互重叠或冲突的利益,为案件寻找合法的解决办法时,原则是十分重要的。”赞成公司社会责任的学者,一般均承认公司的营利性本质,只是在公司利益 (特别是股东利益)与非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强调应当进行利益平衡,而不是简单地直接否定股东利益。从这种意义上说,公司社会责任只是提供了股东利益和非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的价值判断标准,而不是具体的解决办法,法官只能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进行取舍。显然, 《公司法》第5条对 “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不应当视为法律规则而应看作法律原则。 《公司法》第5条的文义分析也支持这一结论, “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是法的一般原则“守法原则”的体现; “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体现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 “诚实守信”体现了民法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就整体而言, 《公司法》第5条规定都是重要问题,应当将其视为法律原则。
以立法形式将原本属于道德伦理范畴之内的公司社会责任条文化,形成对公司经营和日常活动的指引和约束,有助于推动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法律原则本身具有价值导向作用,以倡导呼吁的方式,引导公司践行社会责任,同时避免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过度干涉,以及可能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公司的不公平对待。公司违反了社会责任原则,不一定承担法律责任,更多的是接受社会公众的谴责,这一谴责通常会导致其经营收益下降,从而形成 “经济惩罚”。作为法律原则,其可操作性差往往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反对者所诟病。一些国家或者地区则以倡导性规范的方式进行公司社会责任立法,即以授权许可性的模式授予企业董事在经营活动中考虑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自由权利,并非强制企业必须履行法律义务。例如,美国印第安纳州的 《商业公司法》在有关董事的义务与责任的条文中规定: “公司董事在考量公司的最佳利益时,必须考虑公司所采取的行为对公司股东、员工、供应商、顾客以及公司办公处所或工厂所在的社区的影响,以及考虑董事所认为相关之其他因素”,也同样没有解决公司社会责任的可操作性问题。这其实就是公司社会责任作为法律原则发挥作用的方式之一。
法律原则除了指导司法的作用外,还具有指导立法的作用。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民法基本原则确立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订具体民法规范、设计具体民事制度的基础。惟有如此,才能实现民法体系化的要求,保持各项民法制度和规范在价值取向上的和谐,为类似问题类似处理的法治原则的实现提供保障。据此,立法上可将最低道德限度的社会责任予以具体列举,构建具体的法律规则,对此公司无法自由选择,必须要积极履行和承担的义务。
构建公司社会责任体系的法律规则 所谓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表明了国家对人们某种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态度。简言之,以法律规则形式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可操作性,权利人利益受损可诉诸法院。
如前所述,依法经营是公司社会责任体系中法律义务范畴,除此之外则应纳入道德义务范畴。 “依法经营”中的“法”指的就是法律规则,而依法经营正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是最低限度的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正所谓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经营涉及的法律内容庞杂,如劳工保护、公司债权人、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等等。在这些领域中各国基本存在相关具体法律制度,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公司作为义务人承担着相关法律所确定的具体义务,违反这些具体义务,公司将承担相应地法律责任。对此,我国 《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在员工和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具体法律规则之中。
一是保护职工利益。与物质资本的投资者一样,职工作为公司人力资本的投资者,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因素。《公司法》注重对职工利益的保护,尊重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第17条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二是保护债权人利益。 《公司法》第1条规定: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保护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公司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公司法最为显著的变化就是确认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一制度的引入,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
构建公司社会责任体系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意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以消极性的义务为主,以对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基本要求。然而法律规则范畴内的公司社会责任仅仅是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一部分,既然承认法律规则所涉及的社会责任是归属于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范围之内,同样也应当承认,社会责任在法律规则以外还有其他不同的表现形式。毕竟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最初是源于劳工运动、消费者运动以及环保运动得到全社会的关注与支持,随之而来的是非政府组织制订的大量的具有指导意义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中所涉及的社会责任基本以积极性的义务为主要内容,公司不可能完全脱离这些非政府组织等的影响,因此,这些规范就对公司形成具有实际意义的外在约束。在这些非政府组织中,行业组织制订的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规范性文件有更强的针对性,其他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国际非政府组织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更具影响力。
在行业组织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中表明,在公司社会责任成为流行语的当代社会,为了共同的利益追求,行业组织倾向于制订有关社会责任的规范性文件,以指导其成员履行社会责任。我国证券市场组织者均发布了公司社会责任规范性文件,提倡其成员履行社会责任,形成了公司社会责任披露制度,这有助于社会了解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为市场选择提供指引。因为 “市场机制的运行效果往往与不同的市场环境有关,例如在产品市场中,如果消费者对承担不同社会责任的公司产品没有什么差异性偏好的话,相关公司是没有内在动力去承担公司社会责任的,而只有消费者偏好强烈时,内在的市场推动力才会更强大。”
行业组织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区别于法律规范由国家机关制订的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律规范,也不同于道德规范,它们是行业内部的成员之间具有契约色彩的共同约定,具有较强的行业特征以及相对具体化的实行标准。这些规范性文件中包括了尚不适宜列入法律规范的内容,其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往往提出了比法律规范更高的要求,甚至制订了违背相关规定的行业内部的惩戒措施。这样就可以督促公司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从而使得公司社会责任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构建公司社会责任体系的公司章程法律规范以强有力的外在约束力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非政府组织规范性文件则在自愿的前提下倡导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不可忽视的是这种倡导或多或少的带有他律色彩,而公司社会责任的良好践行离不开公司的自律行为。作为社会成员的公司应当承担起其道德责任,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组织和运营的基本规范,显然适合担当公司社会责任之道德义务的载体。公司章程的内容,除了法律要求必须记载的事项外,还有大量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凡是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的事项,股东都可以按照自身意愿将其记载于公司章程。这样一来,股东就可以将其设立公司的目的和实现目的的手段通过公司章程加以表述,使得公司表现出与众不同的个性,而这些个性往往成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成为吸引客户与公司交往、吸引投资者向公司投资的重要手段。公司社会责任之道德义务就可以任意记载事项的形式进入公司章程,从而成为公司的个性化标签,推动公司自觉承担其道德层面上的社会责任。实践中,我国不少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初衷也许并非完全其自觉行为,往往是出于本公司长远利益的考虑,对于国内外社会责任理念和相关规则的被动接受与承认,逐渐将承担社会责任的理念贯穿于公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中,这其实是公司社会责任由外在约束到自觉行动的内化过程。
综上所述,公司社会责任以法律规则、非政府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形式存在,其中,法律规则为具有强制力保障的外在约束,非政府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则是他律和自律的交界地带,公司章程则是自律的领地,从而构筑了一个从强制到自律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体系。
(张启兵) (作者单位为中国科技大学公共事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