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启动“以旧换再”试点
稿件来源:本报讯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日前联合决定组织开展再制造产品 “以旧换再”试点工作。 根据公布的 《再制造产品 “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2013年将以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等再制造产品为试点,以后年度视实施情况逐步扩大范围。中央财政对每类推广再制造产品的补贴,原则上不超过5年。 五部委表示,对符合 “以旧换再”推广条件的再制造产品,中央财政按照其推广置换价格的一定比例,通过试点企业对 “以旧换再”再制造产品购买者给予一次性补贴,并设补贴上限。具体补贴比例、补贴上限和推广补贴数量在“以旧换再”推广企业资格公开征集公告中明确。 根据 《实施方案》,推广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出厂再制造产品质量达到原型新品标准,具备由依法获得资质认定 (CMA)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或原型产品制造授权方)出具的性能检测合格报告,产品合格证的质保期不低于原型新品; 价格竞争力强,产品扣除旧件后的置换价格不超过原型新品的60%; 节能节材效果良好,再制造产品的再制造率 (按重量计)达到65%以上; 质量性能可靠,再制造产品有明确的生产标准和规范,已发布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不低于国家标准的生产标准; 符合法律要求,使用明确的再制造产品标识; 具有惟一可识别且不可消除涂改的物品编码等可追溯标识,外包装和本体上按要求加贴 “再制造 ‘以旧换再’推广产品”标识和字样; 公开征集公告规定的具体产品其他要求。 为规范推进有关工作,五部委表示,将不定期组织开展推广专项核查。一旦发现有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等情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公告取消企业再制造 “以旧换再”推广资格。相关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每个月第10个工作日前,试点企业需将上个月再制造产品推广数据及收到补贴资金数据等直接报送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接受三部门的动态监控。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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