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工厂”向何处去?——升级与转移双主题下的中国制造业》 连载(32) 第三章 前堵后追下中国制造业之困
稿件来源:本报讯
在中国企业的跨国经营实践中,西方国家过分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形成了一种新的政治性风险。2004年轰动香港的港商何志辉 “剥光猪”事件就是典型案例。2004年9月16日,在杜塞尔多夫市国际鞋类博览会上,德国警察和海关官员宣称某港商展台里的鞋样涉嫌抄袭某外国公司,侵犯了专利,必须没收。在交涉过程中,执法人员以展台主人干扰执法程序的名义拘留两名香港商人,在警察局,其中的男性港商何志辉被迫脱光衣服,两个多小时后才被保释。就事实本身和基本的人权标准来看,制鞋设计并非高精尖技术,且世界各地国际鞋展甚多,交流密切,设计人员设计思维完全有可能巧合。所以,若无充足证据,不应轻言侵权以至于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但在欧盟现行知识产权法规和德国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在何志辉 “剥光猪”事件中,德国警察虽然严重侵害了何志辉的人身权利,却并不违法。一部可能严重侵害基本人权的法律,其价值如何,可想而知。 主张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人告诉我们,没有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就无法吸引富有创造力的企业。然而,他们往往没有提及另外一个方面,那就是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激励企业为避免知识产权纠纷而出逃。美国堪称最“尊重”知识产权的国家,知识产权授予门槛低,保护力度大,有人曾经将将花生酱与三明治作为专利产品成功注册。在2005年4月的开放源代码企业大会上,IBM负责技术和战略的副总裁埃尔文·瓦拉达斯基-博格明确称美国的这种专利政策 “令人生厌”,指责美国专利局发放专利许可时过于宽松,甚至白痴都可以为一些根本无法称之为专利的东西获得专利,导致美国国内很多企业因专利纠纷不断而纷纷外逃。正当我们竭力效仿美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时候,IBM的这位高级经理却主张美国政府应当重审整个专利和版权系统,学习中国和欧盟严格审查专利授权的做法。在实践中, IBM已经放松了对自己专利的控制,2005年1月向开放源代码软件开发者捐赠了500项软件专利,涉及处理器访问内存以及手写识别等多个领域。须知,提出上述主张的IBM公司当时已连续12年蝉联美国专利数量榜首(据IFIClaims专利服务机构统计),仅2004年一年就获得了3277项专利。与此同时,IBM在运用自身持有的大量专利应对法律纠纷方面也是行家,多次就专利纠纷对簿公堂,完全不处下风。 在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下,知识产权价格必然趋向过高,限制了其消费者的增长,最终将损害创新者自身的利益。以前的银行信用卡服务不设专利,全球信用卡业务因成本不甚高而蓬勃发展。假设当初对信用卡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并设置很高的价格,那么今天可能只有几家银行提供这种服务。这样一来,消费者要忍受不便,银行自身利益也因为消费群体减少而受损。 知识产权保护的支持者总是强调技术创新前期投入巨大,需要通过高价来弥补。其实,如果用较低的价格来赢得更多的消费者,厂商成本回收期可能缩短而不是延长。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经济学教授米歇尔·博俊举过这样一个假设的例子:假设美国一家制药公司研发新药的固定成本约1亿美元,每盒药品边际利润5美元,在美国年销量100万盒,需要20年来收回成本。如果能以同样5美元的利润打入印度市场,年销量也有100万盒,那么只用10年时间就可以收回成本了。如果再能进入中国市场,其成本回收期将更短。其实这不过是一种商业常识,但在某些知识产权 “专家”和律师的忽悠下,有太多的企业决策者被贪婪蒙蔽了双眼。 正是基于诸如此类的分析,在美国明尼阿波利斯联邦储备银行发表的《完全竞争力的创新》研究报告中,作者米歇尔·博俊和戴维·莱文断言:版权、专利权等等政府授予的权利不仅强化了垄断,还会造成附带损害,即获专利保护的产品高价低质,妨碍未来的创新。而充分竞争的市场完全能够奖励 (从而激励)创新活动,因而版权和专利权纯属多余。他们的最终结论未必完全正确,但可以给我们的思想提供借鉴。 (二)某些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很可能沦为西方国家掠夺发展中国家的新工具 这一点在基因资源方面表现得特别突出。在生命科技被视为未来最大科技进步领域的背景下,基因资源已经成为西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标的。然而,在基因资源开发方面,资源所有者和开发者并不重合,基本格局是发展中国家拥有丰富的生物基因资源却无力开发利用,发达国家拥有资金、技术优势却无丰富的生物基因资源。 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要求生物基因资源为人类共同财富,各国科研人员可以自由接触各国基因资源,发展中国家不能独占人类共同的财产。1983年世界粮农组织制定了 《植物基因资源的国际承诺》,具体规定了有关基因材料的采集、保护与提供的基本原则: “植物基因资源作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应该在全球范围内无偿提供给各国研究人员。”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下,结果是发展中国家无偿提供宝贵的生物基因资源和传统知识,发达国家利用这些无偿的生物基因资源和其雄厚的资金、技术实力进行研究与开发工作,获得技术成果以后作为知识产权去寻求法律的保护并进一步进行成果的商业化开发与利用,从而获得丰厚的利润回报。发展中国家不仅从中获益甚少,还要在提供宝贵的基因资源之后再付出昂贵的代价去购买利用这些基因资源所开发出的产品。 (未完待续) (梅新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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