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案亮点多《食品安全法》公开征意
10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 (简称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这部关乎千家万户的重要法律,从2009年颁布实施至今已有4年时间,此次修订究竟有何重点和亮点? 据了解,修订草案从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机制方式、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六个方面,对现行法律做了修改和补充,其中不乏亮点。 强调生产经营者负安全首责 据介绍,修订工作组在对当前食品安全工作中突出问题进行梳理,以及200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以及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实践和经验,工作组征求各地区、相关部门、行业协会、食品企业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5000余条,并委托有关单位开展课题研究30多项;召开相关座谈会、研讨会近30次,在此基础上形成了 《食品安全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共134条。 此次修订草案明确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 “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 “诚信自律”的义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建立食品追溯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可追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提出网购食品监管网站先赔制 现在网络购物已经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一种重要的交易形式,网络购物的品种也从最初的衣服、电器涵盖到各个领域包括食品在线交易。 为强化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管,此次修订草案送审稿提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也就是说,消费者在某一交易平台购买了出现质量问题的食品时,该交易平台将负起相应的连带责任,在对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之前,该交易平台需要出面,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以保障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小作坊、食品摊贩归地方监管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部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做出了调整。 修订草案稿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同时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与食品安全工作相关的部门应该履行的相应职责,分别进行了明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修订草案的新规定: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将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三项许可整合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强化对食品添加剂流通的监管,将食品添加剂经营纳入许可。将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办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不得委托贴牌、分装生产婴幼食品 为强化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严格监管,修订草案提出,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 换言之,国内部分洋品牌,此前因在国内产能不足,需要从海外市场直接进口大包装婴幼儿奶粉,然后在国内再分装,或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在境内加贴标签等,这些在境内“加工”洋奶粉的方式都将受到严格管控。 此外,为防止市场退出食品回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召回、超过保质期等市场退出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建立食品监管部门责任约谈制 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修订草案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在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以外,还特别提出,新闻媒体应当客观、公正报道食品安全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依法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罚款至30倍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黑心商贩违法成本小也是原因之一。修订草案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将对“违法违规结果的惩戒”改为对 “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 对于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如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药品;利用废弃、回收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相关产品;伪造、变造证照、标签、标识、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以及其他违背诚信义务的行为等,其罚款额度由原法中的5~10倍罚款提高到15~30倍。 在刑事责任方面,完善了行刑衔接机制。强化对违法违规食品生产经营者、技术机构的处罚,如在财产处罚方面,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法中5~10倍罚款提高到15~30倍,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加大经济惩罚力度,规定了最低额赔偿制度。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 食品安全犯罪终身禁入相关工作 修订草案提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出具虚假监测、评估报告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有关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3~5倍的罚款。 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修订草案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业内专家表示,即使再严格把控,食品厂商的经营风险和经营事故并非能绝对避免,推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为食品厂商加一把安全锁,还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维护社会稳定。 充分发挥媒体监督职能 修订草案中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客观、公正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可能对社会或者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 对于虚假广告,设计及制作也要担责任。修订草案中提出,要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惩戒力度,并提出明知或者应知食品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的设计者、制作者、发布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与此同时,还将加大虚假检验报告或认证结论的惩戒。明确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郑春蕾 整理)
相关链接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意见反馈方式 即日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以信函和电子邮件spaq@chinalaw.gov.cn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同时,还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反映意见,可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 (邮政编码:100035),并在信封上注明 “食品安全法修订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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