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征求稀土开发利用“三率”指标意见
为加强稀土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促进矿山企业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依据 《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日前制定了 《稀土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三率”指标要求 (试行)》 (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指出,对于采用露天开采方式开采岩矿型稀土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应达到以下指标:薄矿体 (H<5)开采回采率不得低于94%,中厚矿体 (5≤H<15)开采回采率不得低于95%,厚矿体(H≥15)开采回采率不得低于96%。 对于采用地下开采方式开采岩矿型稀土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不得低于90%。对于采用堆浸工艺开采离子型稀土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不低于87%(浸出相)、70%(全相)。对于原地浸矿开采离子型稀土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不低于84%(浸出相)、67%(全相)。 对于岩矿型稀土,根据其矿石可选性能的难易程度不同,选矿回收率应达到以下指标:易选矿石选矿回收率不得低于85%,一般矿石选矿回收率不得低于75%,难选矿石选矿回收率不得低于65%。对于离子型稀土,选矿回收率不低于90%。 对于共伴生矿稀土,征求意见要求,与岩矿型稀土矿共生的其它矿产,综合利用率不低于60%。与岩矿型稀土矿伴生的其它矿产,综合利用率不低于30%。对于离子型稀土,以浸出母液稀土浓度作为其综合利用评价指标。筑堆或矿块停止注入浸矿液时,浸出母液中稀土离子浓度应不高于0.1g/L。 征求意见强调,现有生产矿山在本指标要求发布之日后,两年内达到本指标规定要求。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受地区稀土矿床特征、矿石性质及技术等客观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交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原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要对矿山企业提交的论证报告予以审定。 (孟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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