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公安部和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 《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 《意见》),出台了18项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新措施,主要包括加快检验机构审批建设、试行私家车6年内免检、推行异地检车等服务措施,以及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管、政府部门与检验机构脱钩、强化违规违法问题责任追究等。
在加严检验机构资质管理方面,《意见》一方面要求加快检验机构建设,提出各地质量监督部门不再通过检验机构规划设置控制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一律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工作进度,另一方面也要求严格检验机构从业人员资格条件,严格执行政府部门不准经办检验机构等企业的规定,并提出规范检验机构审批程序、加快推进系统联网监管等要求和措施。
在改进便民服务方面, 《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扩大新车免检范围、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推行机动车异地检验、推行机动车预约检验、简化检验工作流程和创新检验工作便利措施等六项具体措施。
自 《意见》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新出厂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其他新出厂的机动车,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不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但车辆如果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仍应按原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上述车辆注册登记超过6年 (含6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 (含15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2次。
《意见》还进一步强化了检验机构主体责任,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上标注检验机构名称,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对机动车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经事故鉴定认定涉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严格倒查检验机构的检验情况,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据了解,公安部还将会同质检总局制定实施细则,修订相关标准,升级信息系统,组织全国培训,确保 《意见》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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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