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食品原董事长王宗南获刑18年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光明食品集团原董事长、上海友谊 (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宗南挪用公款、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决定,王宗南获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挪用公款违法所得120万余元、受贿款269万余元及受贿收益833万余元予以追缴。 法院新闻稿称,2001年~2006年,王宗南在担任友谊集团总经理、联华超市董事长期间,伙同原联华超市4位高管,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十余次共同挪用公款共计1.95亿余元。 (胡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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