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半年内须辞去社会兼职
近日,中办国办下发 《意见》,明确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须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 点评 这是对 《公务员法》的有益补充。我国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若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如今,再次重申公务员不得在社会组织兼职,好处显而易见:一方面,可以促使公务员全心全意做好分内之事,提升办公效率,方便百姓办事;另一方面,也能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组织 “扯虎皮拉大旗”,利用兼职公务员的职位之便,把非营利组织搞成 “二政府”。希望 《意见》能够得到严格实施,让那些一身兼多个社会职务的公务员早日回归本业。 (中国工业报记者 芦丽琴 整理/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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