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6年2月,山诚公司向美美公司订购1000件服装,双方签订了 《商品买卖合同》,总价款为30万元。货物由物流企业配送,山诚公司承担运费,加工周期为90天。双方就服装的具体要求罗列了包括尺寸、用料要求等11个细节。合同订立后,山诚公司向美美公司支付了4万元定金。
2016年5月,美美公司第一次交货,山诚公司为此支付运费8000元。山诚公司收货后,认为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与合同要求不符,便扣留了这1000件货品,要求美美公司交付合格货品,并表示美美公司交货后再返还留置的货品。经双方协商,美美公司同意山诚公司扣留第一次交付的1000件货品,并承诺再重新生产加工1000件货品。
2016年7月,美美公司第二次向山诚公司交付1000件货品,山诚公司再次支付8000元运费,但山诚公司认为美美公司第二次交付的货品仍然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后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美美公司退还山诚公司交付的定金4万元;二、山诚公司退还第二次交付的货品,运费由美美公司承担。三、美美公司重新再做1000件符合合同约定的服装。次日,美美公司通过银行转账退还山诚公司定金4万元,山诚公司将第二次交付的货品退还。
这之后,双方仍一直在就服装的质量标准进行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美美公司确认其达不到山诚公司的要求,提出终止合同、赔偿山诚公司5万元、山诚公司将第一次交付的1000件货品返还等请求。山诚公司拒绝,并要求美美公司按照双方约定重做。
2016年8月,美美公司自行将赔偿款5万元外加山诚公司支付的两次运费1.6万元,总计6.6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山诚公司,要求终止与山诚公司的合同。遭到山诚公司的拒绝后,美美公司遂将山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山诚公司退还货品或按市场价支付30万元,并赔偿路费、律师费等费用3万元。
庭审中,山诚公司辩称自己依约支付了定金,但美美公司发货的第一批服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便扣留了第一次交付的货品,等到美美公司交付合格货品后,再返还原来的货品的行为也是经过了美美公司的同意,说明双方以实际履行变更了协议内容,自己扣留货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双方约定。
山诚公司还辩称美美公司单方面汇补偿款的行为不能代表协议的终止,美美公司仍有交付合格货品的义务。庭审中,山诚公司反诉美美公司,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双方解除合同,美美公司赔偿自己可得利益损失45万元,物流费损失1.6万元,并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法院判决: 庭审结束,双方对对方陈述的事实均无异议。法院认为,两公司已经签订了 《商品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该合同合法有效,在法律上对双方有约束力,双方都应当全面履约,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美美公司擅自汇给山诚公司赔偿款并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在法律上不予支持。山诚公司要求美美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合同约定的服装属于合理要求,美美公司应当履行。美美公司至今没有向山诚公司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定做物,显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美美公司在判决之日起90日内向山诚公司交付符合双方约定的服装,具体尺寸、材料判决书上载明,并支付违约履行合同的赔偿金3万元。山诚公司在美美公司交付合格货品之后支付其报酬30万元,返还美美公司支付的赔偿款5万元,并立即返还留置的第一次交付的1000件服装,运费由美美公司承担。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条看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靳小萱/文 李屏/图)